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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調整溫州市區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有關問題的函》(溫政函〔2009〕34號)收悉。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有關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8〕70號)規定,經核定,同意你市從2009年4月1日起將參加你市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調整為14%,執行期限至2010年底。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比例按省政府統一規定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調整后,你市要繼續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夯實繳費基數,提高基金征繳率,清理規范統籌項目,有效提高基金抗風險能力。你市本級要確保繳費比例下調后,做實個人賬戶后的基金支付能力保持在6個月以上。對因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下調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當地政府統籌解決。請你們進一步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積極開辟穩定、多元的籌資渠道,建立健全基金支付能力預警機制和長效發展機制,確保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發展。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