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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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企業單位招調員工工作,積極引進所需技術技能人才,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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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企業單位招調員工入戶我市的,適用本辦法,但調入市外干部、引進海外留學人員、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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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調員工包括招工和調工。 對在深圳市外已就業并辦理正式招工手續,且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工人,按調工辦理;對未就業、無工作關系,但符合《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試行)》的技術技能人員遷戶核準條件或經濟社會發展急需人才遷戶審批條件的人員,按招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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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招調員工工作應遵守依法、公開、公平的原則,并依照有關規定接受相關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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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招調員工實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信息管理系統、統一職業技能鑒定和實操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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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勞動(人力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勞動部門”)依照市、區勞動管理事權劃分原則分別辦理我市招調員工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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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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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在本市注冊的法人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且經工商年檢合格的,可以申請辦理招調員工立戶: (一)上一年度納稅額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 (二)上一年度出口創匯額2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 (三)經市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專利產品的企業; (四)我市重大建設項目或高新技術開發項目需要招調相關人才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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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未達到招調員工立戶條件的企業或其他用人單位,需引進持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人才以及企業生產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的,應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可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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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調員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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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擬招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城鎮戶籍,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身體狀況能夠勝任正常工作; (三)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五)已在我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六)所從事的職業或所學專業與用人單位擬安排的職業對口; (七)申報招調前在本單位連續繳納工傷保險費12個月以上,但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持有深圳市高級技工學校學歷和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以下簡稱“持雙證的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除外; (八)未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九)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 (十)不屬于正在接受監察、紀檢、司法部門調查的人員,正在被執行刑事處罰的人員,或者仍處于處分期內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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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已婚的擬招調人員,其配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城鎮戶籍; (二)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三)年齡在35周歲以下(如本辦法對擬招調人員年齡有放寬規定的,其配偶年齡也可相應放寬); (四)不屬于失業人員; (五)未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六)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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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申請招調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核準下達計劃指標:
(一)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并在任期內的高層次專業人才(以下簡稱“高層次專業人才”);
(二)廣東省和國家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或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的項目主要完成人;
(三)具有通過全國統考取得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廣東省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核準認定有效的省外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下簡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 (四)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 (六)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3年以上的; (七)具有國內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學士以上學位,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2年以上的; (八)在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國家行業主管部門主辦的技能競賽、或廣東省、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與有關行業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的; (九)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優秀保安員或先進工作(生產)者; (十)本市依法登記注冊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業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納稅人民幣300萬元以上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的出資(合伙)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累計分攤企業已繳納稅額人民幣60萬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就業的個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人民幣24萬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納稅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 (十四)隨軍家屬。 前款第(十)項至第(十三)項所規定人員,須連續3年以上在同一單位,一直具備與申請事由相適應的身份資格。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十三)項規定人員以調工方式辦理的,第(一)項規定人員不得超過其對應的高層次專業人才認定標準規定的最高年齡;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人員須在50周歲以下;第(四)項規定人員須在48周歲以下;第(五)項、第(七)項規定人員須在45周歲以下;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人員須在40周歲以下;第(十)項至第(十三)項規定人員須在50周歲以下,納稅額超過以上規定納稅額一倍以上的,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九)項屬技術技能招調入戶條件,第(十)項至第(十三)項屬投資納稅招調入戶條件,第(十四)項屬政策性招調入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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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申請招調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審批下達計劃指標: (一)持有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公布目錄范圍內的全國統考專業技術人員職業(執業)資格證書,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1年以上的; (二)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1年以上的; (三)參加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考務并監管的國家或廣東省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統考,獲得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1年以上的; (四)持有非我市頒發的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參加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鑒定相應等級的綜合水平測試合格,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1年以上的; (五)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中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3年以上的; (六)持有非我市頒發的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參加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鑒定相應等級的綜合水平測試合格,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3年以上的; (七)參加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的全國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獲得兩個工種模塊中級以上合格證書,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3年以上的; (八)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以及通過全國統考取得的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廣東省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核準認定有效的省外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下簡稱“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 (九)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2年以上的; (十)具有大專學歷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1年以上的; (十一)具有大專學歷,所學專業為本市重點引進專業,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3年以上的; (十二)具有大專學歷,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4年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區級勞動部門組織的技能競賽或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備案并同意競賽方案且按方案規定可享受招調員工優惠政策的各類技能競賽中獲獎的; (十四)持雙證的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 (十五)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技術工人交流而引進的; (十六)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同意,由企業自主組織考評,考評成績符合招調員工要求并公示無異議的本企業員工,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3年以上的。 前款規定屬技術技能招調入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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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戶籍,且結婚時間和分居時間均達到2年以上的,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單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請引進,其中以調工方式辦理的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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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可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辦理個人招調手續: (一)高層次專業人才,且不超過其對應的高層次專業人才認定標準規定的最高年齡的; (二)廣東省和國家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或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的項目主要完成人,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四)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 (五)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緊缺急需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2年以上,年齡在38周歲以下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所學專業為本市重點引進專業,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3年以上,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 (七)持雙證的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 (八)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投資納稅招調入戶條件,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 前款第(一)項至第(七)項屬技術技能招調入戶條件,第(八)項屬投資納稅招調入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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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符合技術技能招調入戶條件的人員現已在我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后,其招調年齡未超過本辦法規定相應年齡的,可以申報招調,但按照審批條件申報的擬招調員工在招工、調工時的實際年齡不得超過48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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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以調工方式辦理引進的人員,根據《深圳市調入人員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規定》(深府〔2008〕180號)規定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須按規定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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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在辦理招工時,屬于農業戶口的,可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戶籍類別的限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三)、(四)、(十三)、(十四)項條件中具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七)項條件中兩個工種模塊均為高級合格證書的人員;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八)、(十)項條件的人員; (五)在深圳繳納工傷保險費滿2年以上,且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條件中緊缺急需工種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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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計劃指標審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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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計劃指標的審批綜合考慮擬招調人員的技術技能水平、教育程度、在我市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累計時間等要素,并結合我市產業需求、用人單位的規模、社會經濟貢獻等情況,實行擇優下達的原則。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應及時公布當次計劃指標審批標準和審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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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對具有特殊專長、做出特別貢獻的技能人才,優先下達計劃指標;對政策性安置人員,按相關規定下達計劃指標。 對積極安置隨軍家屬或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企業,進行指標獎勵;對高新技術、先進技術,各類政策性扶持的企業,市級重大項目(或高新項目),菜籃子工程,公交、能源、基礎設施等行業的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專利產品的企業,以及政府鼓勵發展的支柱型產業給予指標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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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未成年子女(大中專院校在校生除外,下同)原則上隨母遷入,但下列人員在辦理招調工時,其未成年子女,可選擇隨父或隨母遷入,在下達計劃指標的同時,一并下達子女入戶指標: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擬招調人員;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三)、(四)、(十三)、(十四)項條件中具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擬招調人員;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七)項條件中兩個工種模塊均為高級合格證書的擬招調人員;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八)項、第(十)項規定條件的擬招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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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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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已辦理招調工立戶登記的用人單位申請招調員工,應當先對擬招調人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并符合招調條件的,向其所在地相關單位和部門進行商洽或調檔,并在網上申報擬招調人員信息。 以家屬隨軍形式引進的,須先經市軍官轉業安置管理部門批準后,再進行網上申報。 按照投資納稅招調入戶條件申報的,須先經市公安部門審查合格后,再進行網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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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以個人身份申請招調員工的,應當與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可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簽訂代理協議,委托其辦理招調工手續。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委托人所在地相關單位和部門進行商洽或調檔,并在網上申報擬招調人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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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對于按照核準條件申報的招調工信息,申報系統自動預審通過。 對于按照審批條件申報的招調工信息,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將根據年度入戶指標使用情況、用人單位及擬招調人員的綜合情況分批進行預審。 預審通過的,用人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或區勞動部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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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收到書面申報材料后,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接收申報材料; (二)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但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且無法當場補正的,退回申報材料,并注明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退回申報材料,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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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接收書面申報材料之日為受理申請之日。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接收申報材料后發現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按照告知要求補交申報材料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接收補交申報材料,受理之日從接收補交申報材料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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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審核擬招調人員的申報材料,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招調入戶的決定。 對于情況特殊的,審批時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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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作出同意招調入戶決定的,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領取相關函件,并轉交擬招調人員。 擬招調人員可憑相關函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戶籍遷入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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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招調員工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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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招調員工工作,并對各區勞動部門招調員工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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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招調員工工作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按全市統一的要求辦理招調員工業務,為企業和員工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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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已辦理招調工立戶登記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辦理招調工業務直至該情形終止: (一)未按規定辦理工商年檢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年檢的; (二)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未及時申報的; (三)用人單位被申請破產的; (四)逾期未申報招調工計劃和統計信息的; (五)未依法納稅的; (六)有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 (七)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難以正常開展人事管理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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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認真審查本單位擬招調員工的有關材料,由單位經辦人到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辦理本單位招調員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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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確保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招調員工報批過程中實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負責人和單位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辦理招調工業務2年,將其行為記入深圳市企業征信系統,并根據具體情況建議用人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經辦人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辦理招調工手續的,或不具有代理、派遣資質的機構以代理或派遣方式辦理招調工的; (二)偽造、變造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在企業組織考評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不嚴格核實申報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賄、受賄或索賄情形的; (六)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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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擬招調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招調手續,將其行為記入深圳市個人誠信征信系統,并在3年不再受理其招調工申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在職業技能鑒定、職稱評審等工作中有弄虛作假等舞弊行為的; (三)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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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在招調員工審核工作中實行經辦人簽字負責制,簽字人為直接責任人。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經查實后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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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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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變化等情況,調整年度《深圳市招調員工職業工種目錄》,并確定緊缺急需職業工種和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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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辦理招調工立戶登記和招調員工所需提交的申報材料,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www.szhrss.gov.cn)“人力資源引進”欄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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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其他用人單位招調員工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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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市委、市政府對高層次專業人才及其配偶的引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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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不包含本數,“以上”均包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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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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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22日起施行。2009年1月15日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的《深圳市企業招調員工實施辦法》(深勞社規〔200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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