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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妥善解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待遇落實問題,現對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參加市級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其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實行收支兩條線。暫時無力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其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煙臺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煙政發[2000]10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按照《關于解決市直困難企業職工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煙政辦發[2002]114號)規定,經本單位職代會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認定后,參加住院及統籌病種門診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其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亦按上述規定執行。 三、本意見下發后退休的參保職工,在職期間,用人單位和個人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須按規定補齊中斷期間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退休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達不到25周年、女達不到20周年最低年限(含國家、省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須由職工本人以退休時的繳費基數,按4.55%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足上述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對在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掛檔從事靈活就業的參保人員(不包括為職工整體掛檔的用人單位),為減輕其繳費負擔,統一參加住院和統籌病種門診醫療保險,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繳費比例為4.55%,所繳費用全部進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帳戶。上述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同其它用人單位退休人員相同。 五、本意見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退休人員前期因用人單位欠繳醫療保險費未能報銷的醫療費,以及未能劃入個人醫療帳戶的資金,待用人單位補繳費用后,再給予報銷和劃入。 六、各縣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