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各企業集團(公司),工效掛鉤企業: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2008年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206號)的要求及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遼寧省財政廳有關規定精神,為做好我市工效掛鉤企業2008年結算和2009年核定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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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效益指標的計算和確定
(一)2008年結算
2008年實行工效掛鉤(含“兩低于”、“工資總額包干”)的企業,均按年初核定的方案進行結算。
1.實行工資同實現稅利掛鉤的企業,實現稅利指標按2008年應上繳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實際上繳的增值稅及實現的利潤總額計算。
2.對未經核準,企業少攤或少提固定資產折舊而虛增的利潤,計算新增工資時予以剔除。
3.同減虧或工資總額包干掛鉤的企業,其實現的稅金不得用于計算新增效益工資。
4.因成建制劃出劃入、新擴建增人等原因,當年核增或核減工資總額的,要相應調整效益指標基數。
(二)2009年核定
1.連續掛鉤企業2009年經濟效益基數按上一年的經濟效益基數和其凈增減額之和核定。
2.2009年首次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一般以實現利潤、實現利稅為主要掛鉤指標。虧損企業可實行工資總額與減虧指標掛鉤辦法。
經濟效益指標基數要按照鼓勵先進的原則核定,一般以上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會計報表中實際完成數為基礎,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并參照本市同行業平均水平進行核定。新掛鉤企業如果上年實際完成數低于前三年平均數,則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礎核定。
3.核定經濟效益指標基數應考慮以下因素:
(1)列入國家計劃的新建擴建項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產后的增人,應參照同行業或該企業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掛鉤的經濟效益指標基數。
(2)企業之間成建制劃出職工,按上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會計報表數據調整經濟效益指標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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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資總額的計算和確定 (一)2008年結算 企業工資總額應根據企業掛鉤效益指標當年實際完成情況,按年初批復的工效掛鉤方案計算提取,做到既負盈又負虧。
1.掛鉤企業的當年工資總額隨其經濟效益的增減上下浮動。但下浮企業人均工資基數高于23754元,扣減工資后可按23754元保底;人均工資基數低于23754元,按實際發放的工資保底。
2.因兼并破產企業、企業資產重組而增加職工的企業,可按當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核增工資基數(按實際發生月數計算)。
3.企業提取的新增工資,需按新增工資進成本后的效益凈增減幅度、調整后的工資總額基數、工資浮動比例計算。實際提取的新增工資按應提新增工資減去未完成相關考核指標應扣減的工資數額后計提。
4.實行工資總額包干辦法的企業,提取的新增工資,原則上不得超過工資總額基數的5%。但效益增長幅度超過50%或扭虧為盈的,最高可按工資總額基數的10%提取新增工資。
5.實行減虧掛鉤辦法的企業,減虧后可以提取新增工資。減虧幅度在50%以下的,新增工資最高不得超過工資基數的7%;減虧幅度在50%以上的,最高不得超過工資基數的12%;扭虧為盈的,最高不得超過工資基數的15%。
6.國有企業資產保值和足額上繳企業所得稅為必保指標。必保指標未完成不能計提新增工資。
未完成其它考核指標,均按核定方案中確定的扣減比例扣減新增工資。其中,欠繳其它地方各稅(營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超過應納稅額1%,扣減新增工資的1%。但上述各項合計扣減比例不得超過新增工資的20%。
7.對工資水平偏高且工資增長過快的企業,即指2008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在我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倍(54700元)以上的企業,在計提新增工資時,新增工資比工資基數增長15%以內(含15%)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5%以上—25%(含25%)部分最高提取60%;25%以上—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4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8.對工資總額基數和經濟效益基數明顯倒掛的企業,實行限制提取新增工資的辦法。當年提取的新增工資最高不得超過實現利潤增加額的60%。
9.本年度允許單列的工資:
(1)支付本年度內企業接收安置的復轉退伍軍人、大中專技校畢業生的基本工資和各種補(津)貼(按勞動合同確定的勞動報酬計算)。
(2)新、擴建項目增人增加的基本工資和各種補(津)貼(按實際支付計算)。
(3)實行工資總額包干的企業,增減人員按企業平均工資水平核增或核減的工資。
(二)2009年核定
1.連續掛鉤企業,2009年工資總額基數按上一年實提效益工資總額調整翹尾并減去成建制劃出職工工資后核定。
2.2009年首次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其工資總額基數原則以上年勞動工資統計年報中的工資總額實發數為基礎,核減一次性補發上年工資、成建制劃出職工工資以及各種不合理的工資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劃入職工的翹尾工資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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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浮動比例系數的確定
浮動比例根據勞動生產率、人工成本水平和人均利稅率等經濟效益指標以及企業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指標的比例關系,并適當考慮企業規模、所屬行業因素,按企業縱向比較與企業之間橫向比較相結合的方法確定,一般控制在1:0.8以內。對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指標倒掛的企業以及工資水平高、增長快的行業(企業)要適當調低掛鉤浮動比例系數;實行減虧和工資總額包干的浮動比例系數,不得超過1:0.3。
連續掛鉤企業的工資浮動比例系數,均按年初掛鉤方案核定的系數執行。執行年初核定系數確有困難的,其系數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定后,可在0.2的幅度內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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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效掛鉤工作的管理
1.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共同負責制定全市工效掛鉤的政策和實施辦法,并對企業執行工效掛鉤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國有企業的工效掛鉤工作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共同負責。其中,市屬國有企業工效掛鉤經其主管部門勞資、財務審核后,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核定;區、縣(市)屬國有企業工效掛鉤,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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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規定和要求
1.時間要求。2008年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應填報《二????八年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同()掛鉤結算表》,同時提供如下依據和憑證:《2008年勞動工資年報》、財務報表、《2008年核定表》及各類增減人員手續等。2008年的工效掛鉤結算工作在2009年1月20日前結束。對財務決算封帳后再報審的企業,負責其工效掛鉤的部門對其工效掛鉤結算方案將不予審核和核定,按其自行退出工效掛鉤處理。
2009年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應填報《二????九年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同()掛鉤核定表》,審核程序按照本通知第四條“工效掛鉤工作的管理”規定辦理。
各區、縣(市)勞動保障部門、市直主管部門,在工效掛鉤結算核定工作結束后,要填報《2008年工效掛鉤結算匯總表》,報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送時間2009年1月30日前。
2.工效掛鉤企業的工資總額基數和新增效益工資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工資總額應為企業全部在職職工工資的合計數,企業實行工效掛鉤后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掛鉤工資總額外提取和列支任何工資性項目。
3.對批量減員超過50人或減員占本年職工人數10%以上的企業,要按減少的人數與上年度企業人均實發工資額乘積的50%核減工資總額基數。
4.國有企業本年用歷年結存工資增加利潤,必須事先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準后方可實施。
5.掛鉤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符合“兩低于”原則前提下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具體計算方法按沈地稅[2001]22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經核準提取的工資總額超過實發的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批,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6.人均實發工資低于我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企業可以終止實行工效掛鉤。退出掛鉤的企業需到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對退出工效掛鉤的企業,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將其名單轉送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備案。
7.此前有關工效掛鉤辦法,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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