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6]15號)和《關于推動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加快培養高技能人才有關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6]31號,以下簡稱31號文)要求,現就規范技師學院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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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師學院是高等職業教育的組成部分,在面向新生勞動力開展后備高技能人才學制教育的同時,承擔企業在職職工高技能培訓和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師資培訓任務。各地要按照31號文中提出的技師學院設立基本條件等相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專家(包括一定比例的企業行業人員)制定或修訂本地區技師學院的設置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我部培訓就業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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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對31號文下發前已經批準設立的技師學院,要根據新制定或修訂的技師學院設置標準,進行重新評估認定。對符合條件的,應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并填寫《技師學院備案表》(見附件),連同省政府批文復印件,一并于2007年5月底前報我部培訓就業司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可給予最長不超過2年的籌建期,再進行申報備案。2年后仍未達到相應條件的,應撤銷其技師學院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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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對31號文下發之后新申請設立的技師學院,要嚴格按照新制定或修訂的技師學院設置標準進行評估認定。對符合條件的,應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要認真填寫《技師學院備案表》,連同省政府批文復印件,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報我部培訓就業司備案。我部將在收到申請備案材料后一個月內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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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業企業申請舉辦技師學院,應按照屬地原則,經學校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按照設置標準評估通過后,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我部培訓就業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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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規范技師學院的名稱,一般為“XX技師學院”。在“技師學院”前,可根據學校所在地區或行業特點冠以某些適當的限定詞,但一律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際”、“國家”等字樣,也不得使用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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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部將通過勞動保障部網站http://www.molss.gov.cn和中國勞動力市場網http://www.lm.gov.cn等媒體向社會公布全國技師學院名單及開設的技師培養專業。各地也要通過多種渠道公布本地區技師學院情況。為確保信息及時、準確和有效,各技師學院培養專業如有變動,請及時報我部培訓就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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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地要充分發揮技師學院和高級技工學校作用,做好預備技師培養工作。要組建有企業行業、職業院校負責人以及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對高技能人才培養的專業設置、教學計劃和大綱等進行評審。要針對預備技師培養的特點,制定專門的培養和考核方案。要將畢業前的職業技能鑒定與日常的教育培訓考試有機結合,對于所學專業課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職業(工種)名稱相對應或相近,并達到相應職業國家標準要求,且在每學期考試中成績優良的學生,在參加畢業前鑒定考試時,理論考核與學校教學考核結合進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者可發給預備技師證書。具體辦法由各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自行制定。預備技師在相應職業崗位工作滿2年后(工作業績突出的可適當縮短),可申請參加相應職業技師國家職業資格技能鑒定綜合評審和業績評定,合格者按規定核發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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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06年9月底前經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各地已招收具有高級工職業資格(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的職業院校畢業生開展技師教育,學生畢業時可直接參加技師國家職業資格(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能鑒定。對于按規定經過考核合格的學生,可發放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并報我部培訓就業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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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地可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探索對部分知識技能型專業開展直接培養技師的試點工作。要組織專家對相關專業進行論證,制定和完善培養和考核方案,并在招生(開班)前將該專業的教學計劃、課程設置、鑒定考核方案、實施校企合作的企業名單和合作內容等材料報我部培訓就業司審核批準后方能實施試點。試點過程中,要定期匯報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問題。我部將在總結各地試點的基礎上,適時制定知識技能型專業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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