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工業園管委會: 當前,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市外出務工人員失業返鄉的趨勢逐漸明顯,就業壓力不斷加大。為積極應對當前形勢,促進農民工穩定就業,切實解決好失業返鄉農民工的有關問題,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農民工穩定就業切實解決失業返鄉農民工有關問題的意見》(川府發[2008]4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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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努力促進農民工穩定就業 (一)發揮勞務基地作用。各級政府要加大駐外辦事機構的領導,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勞務基地的管理指導,充分發揮其工作職能,及時主動與農民工用工地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的溝通協調,爭取他們給予巴中籍農民工特殊關照,盡可能穩定就業崗位。加強與農民工務工地培訓機構合作,協調幫助解決場地、師資及資金等問題,采取基地、學校、企業聯動的辦法,加大在外務工人員轉崗培訓力度,幫助實現就地再就業。 (二)規范企業裁員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川府發[2008]43號文件規定,從即日起,全市所有用人單位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單位用工總數10%以上的,要提前1個月向同級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報告;三個月以內累計裁員200人以上,或國有企業裁員100人以上,要提前1個月向市級主管部門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市級主管部門核實后向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報告。 (三)加強就業動態監測。有針對性加強對企業勞動關系的政策指導和返鄉農民工就業動態監測,及時掌握企業裁員、(產、歇業及倒閉動向和返鄉農民工就業出現的新變化,建立農民工返鄉及就業情況周報制度,準確掌握全市返鄉農民工就業最新動態,及時采取應對措施,確保就業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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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四)拓寬就業渠道。鼓勵、支持返鄉農民工進入資源綜合利用、勞動密集、農副產品加工、工業企業和現代服務等產業或行業就業。積極引導返鄉農民工主動在運輸、商貿、餐飲、娛樂等領域發展個體私營企業,著力發展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社區服務、旅游等現代服務業;充分利用農村資源優勢,發展農副產品加工、規模化種植養殖、特色農業。 搞好失業返鄉農民工與當地承接產業轉移、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中的勞動力供需對接,不斷拓寬就業渠道。 (五)參與災后重建。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要積極為失業返鄉農民工參與災后重建搞好信息服務,搭建供需平臺,開辟快捷通道。災后重建的項目要積極吸納失業返鄉農民工就業。 (六)鼓勵企業安置。對2009年新辦企業和現有企業新增就業崗位吸納具有本市戶籍的失業返鄉農民工,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將給予社保補貼和300元/人·年的崗位補貼,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同時,按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享受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并可按規定給予貼息。 (七)實施就業援助。各地要積極鼓勵城市和鄉(鎮)街道、政府公益性醫院和學校等開發保潔、治安巡邏、交通協管等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特困失業返鄉農民工,享受社會保險、公益性崗位、免費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等扶持政策,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需經費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八)實施失業救助。在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對我市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企業,可對其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參保農民工預先進行失業登記,發放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在外穩定務工半年以上的失業返鄉農民工,三個月以上未能重新就業的進行失業登記,家庭特別困難的,可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給予不超過半年的失業救助。 (九)提供職業介紹。公共職介機構免費為失業返鄉農民工提供職業介紹服務。民辦職業介紹機構成功免費介紹失業返鄉農民工就業的,給予100-200元/人的職業介紹補貼,所需經費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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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積極扶持失業返鄉農民工創業 (十)提供創業服務。失業返鄉農民工回鄉創業,享受免費創業培訓、項目開發、開業指導、政策咨詢等系列服務。 (十一)工商扶持政策。失業返鄉農民工回鄉創業,憑失業登記證明可在工商登記、準入條件、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方面比照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優惠政策執行;申辦個體工商戶,免收工商登記費。 (十二)稅收扶持政策。提高營業稅起征點。從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繳納營業稅的起征點調整為月營業額5000元。 (十三)信貸扶持政策。對失業返鄉農民工從事種養殖業的,積極給予小額信用貸款支持。加快小額擔保貸款體系建設,落實擔保基金和風險補償機制,將失業返鄉農民工在城鎮創業就業人員納入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扶持范圍,對吸納失業返鄉農民工就業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享受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政策。 (十四)土地扶持政策。支持失業返鄉農民工利用存量集體建設用地,以及閑置土地、閑置廠房和荒山、荒灘等場地回鄉創業;從事農業生產的,按有關復耕及農用地政策執行。鼓勵通過村莊整治等方式盤活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節約出來的集體建設用地可用于失業返鄉農民工創業。積極鼓勵創業園區向失業返鄉農民工開放,引導有創業愿望和條件的農民工進入園區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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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農民工技能培訓 (十五)加大培訓投入。以縣(區)為單位,扎實開展以失業返鄉農民工為主的免費技能大培訓。各縣(區)要進一步加大對農民工技能培訓資金投入,各相關部門要通過各自的培訓資金渠道努力向上爭取資金,加大農民工培訓補貼資金支出,落實職業培訓補貼及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同時,各縣(區)要逐步建立完善以企業投入為主體,政府投入為輔助,民間投入為補充的多元化投入體系,從制度上保障職業技能培訓的資金投入。對新辦規模以上的企業給予企業職工崗前培訓補助,補助標準根據培訓內容和人數由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定。 (十六)整合培訓資源。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統籌安排、縣級整合”的原則,整合培訓資金,統籌安排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新型農民培訓、勞務扶貧培訓、勞務品牌培訓等農民工培訓資金,統一制定培訓計劃,統一下達培訓任務,統一制定培訓標準,統一培訓補貼政策,統一考核驗收。要樹立大培訓觀念,各級勞動保障、教育、扶貧、農業、農辦等部門要按當前市場需求和返鄉農民工意愿,加強統籌協調,把各自主辦的項目培訓整合起來,進行統一規劃,科學配置,按照“市場導向、合理定位、功能互補、資源共享”的原則,確定一批專業適用、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社會信譽強的培訓機構作為全市農民工技能培訓重點基地。 (十七)調整培訓方式。根據市場需求,及時調整培訓方向和專業設置,科學安排培訓時間,嚴格培訓標準,提高培訓質量,突出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時效性。針對失業返鄉農民工的技能特點、搞好“量體裁衣”技能提升培訓。充分發揮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機構職能,采取“請進來、送出去”的方法,有條件的鄉(鎮)可聘請定點培訓機構到鄉(鎮)進行培訓,使返鄉農民工就近參加培訓;返鄉農民工集中的鄉(鎮),可組織有培訓意向的返鄉農民工集中到市 (縣)以上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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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維護失業返鄉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八)建立維權綠色通道。加強對企業勞動關系的指導和服務,堅持手續從簡、收費從低、辦事從快、服務從優的原則,大力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制度,減少辦事環節,提高辦事效率。免費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資金困難條件,做到應援盡援。 (十九)落實權益保障。加大勞動監察執法力度,重點督促、指導使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繼續深入開展勞動用工專項執法監察活動,督促用人單位認真履行法定裁員程序,按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主動協調輸入地有關部門和企業妥善解決工資支付問題,對穩定就業半年以上參加失業保險、失去工作的農民工,積極協調務工地社保部門落實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通過失業保險基金及時核發一次性生活補助。 (二十)社保關系接續。對在務工地已經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返鄉時辦理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農民工,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時幫助他們接續養老保險關。 (二十一)強化社會保障。對失業返鄉農民工家庭困難、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民政部門要按規定及時將其納入保障范圍,享受相關政策。衛生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將其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按現行政策規定,失業返鄉農民工隨返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子女就近入學,嚴禁亂收費。同時,要積極做好農民工留守子女、留守老人的工作,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好生產、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讓農民工在外安心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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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強化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為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要求,市政府成立促進農民工穩定就業工作領導小組, 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農辦、發改、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和建設、農業、稅務、工商、扶貧、衛生、民政、人民銀行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定期召開例會,分析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地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機制,充分發揮部門職能,切實加強項目監管,共同做好農民工穩定就業工作。 (二十三)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國家促進就業的政策規定和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好典型和好經驗,引導和促進農民工轉變就業觀念,鼓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省、市針對當前經濟形勢所作出的決策部署上來,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貫徹實施意見,細化措施,落實責任,把促進農民工穩定就業,切實解決失業返鄉農民工的困難和問題作為當前的大事來抓,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全市就業局勢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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