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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對象
(一)《暫行辦法》所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對象,系指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持有縣(市)區級計劃生育部門核準簽發的《一孩生育證明》或《二孩生育證明》的育齡職工。未持有《一孩生育證明》或《二孩生育證明》的計劃外生育者,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二)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男性職工,采取絕育措施的,其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按《暫行辦法》的第十六條(四)款規定執行。
(三)《暫行辦法》實施之前的生育、實施計劃生育避孕手術和復通手術等生育保險待遇和醫療費用,由原渠道列支。
二、關于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二個條件
1、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履行連續繳費義務滿6個月,在享受待遇期間必須連續繳費;
2、符合國家法定條件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其中:
符合國家法定條件生育規定以下:
(1)計劃內第一胎生育的;
(2)符合計劃內生育第二胎并經市或區、縣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生育的;
(3)符合前二項生育條件但妊娠后流產(引產)的;
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規定如下:
(1)放取宮內節育環、皮下埋植取術、輸卵(精)管結扎術、栓堵或粘堵術;
(2)避孕失敗采取引流產補救措施而進行的手術;
(3)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施行的復通手術。
(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圍
1、職工生育時繳費未滿6個月,其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按《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支付待遇;
2、孕產期職工出現先兆流產,在醫院進行保胎治療的費用;
3、不符合國家法定條件生育引發疾病的醫療費用;
4、其他因交通事故、打架、斗毆、自傷、酗酒等原因引起流產和引產的費用。
三、關于繳費基數、標準 (一)《暫行辦法》所稱工資總額或月人均工資,其組成和確認均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 (二)生育保險費緩繳期限一般為三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七個月。緩繳期間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暫由用人單位墊支。七個月內用人單位補繳所欠生育保險費并依法繳納滯納金后,職工可繼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超過七個月為中斷參保繳費關系,重新繳費后需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6個月,方可重新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四、關于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一)《暫行辦法》規定的待遇支付標準:
1、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根據女職工本人生產或手術上月的個人繳費基數計發。
(1)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早產或引產的,享受9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在此基礎上,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發15天產假及生育津貼;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增發7天產假及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發15天產假及生育津貼;
(2)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5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3)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3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2、生育的醫療費用補償(四種情形)支付標準:
(1)門診醫療費用限額補償標準:流產每人次100元,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期間只發生生育醫療費用的限額補償標準: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每人次1600元;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每人次1400元;平產的,每人次1200元;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的,每人次100元;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每人次200元;妊娠7個月以下引產的,每人次700元;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引產的,每人次1000元。生產(早產、流產、引產)的醫療費用在限額標準以內的,按實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過限額部分的,由職工個人自負;
(3)住院生育期間發生治療因生育引發疾病(詳見生育疾病類別明細表)的醫療費用限額補償標準:限額補償為二部分,第一部分為治療疾病費用補償:每次最高補償標準為1600元。結算后的醫療費用在最高補償標準以內的,生育保險基金按實支付;超過最高補償標準部分的,由職工個人自負。第二部分為生產醫療費用補償: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每人次800元;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每人次700元;平產的,每人次600元;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的,每人次50元;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每人次80元;妊娠7個月以下引產的,每人次400元;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引產的,每人次500元,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4)住院生育期間發生治療其他疾病(生育疾病類別明細表以外疾病)醫療費用和住院治療其他疾病期間發生生產醫療費用的補償標準:醫療費用分二部分處理,第一部分為治療疾病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核準、結算,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第二部分為生產醫療費用限額補償,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每人次800元;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每人次700元;平產的,每人次600元;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的,每人次50元;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每人次80元;妊娠7個月以下引產的,每人次400元;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引產的,每人次500元。
第(3)或(4)項中二部分費用補償相加低于第(2)項限額補償標準的,按第(2)項限額補償標準補償;
3、實施計劃生育避孕手術和復通手術醫療費用補償支付標準:
⑴ 因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發生的醫療費用限額補償標準為每人次70元,在限額標準以內的,生育保險基金按實支付。換置宮內節育器按一人次補償。
⑵ 其它因計劃生育施行國家、省規定的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以及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鑒定,屬于職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五、關于定點就診、轉診 (一)按照“就地就近、方便醫療”的原則,實行生育保險定點醫院檢查、分娩、醫療的就診制度。
用人單位派出機構工作人員可以選擇駐地生育保險定點醫院就診。
(二)職工因本地無人護理需轉外地定點醫院生育的,須經社保機構批準。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院生育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三)職工生育期間如遇特殊情況需轉院治療時,須經定點醫院主治醫生同意、社保機構批準。未經批準私自轉院的,其生育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六、關于申請待遇享受需提供的材料
職工于生產(早產、流產、引產)、治療疾病、實施生育避孕節育手術和合復通手術后,在出院或術后規定時間內申請,申請時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如由其他人員前來辦理,需提供申請人出具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生育職工應出具醫療機構生育醫療證明,包括出生證及復印件,住院發票原件,出院小結,費用明細清單等及復印件;
(三)生育第一胎的要求提供《一孩生育證明》;第二胎的要求提供《二孩生育證明》。
(四)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的需提供醫院病歷原件和復印件;
(五)避孕失敗采取引流產補救手術的需提供實施避孕的證明;7個月以上妊娠引產的必須有計生部門批準引產證明;
(六)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及建議休息時間證明并加蓋就診醫院公章;
(七)指定銀行的存折或信用卡的復印件。
七、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未及的有關事項,按《暫行辦法》執行。
(二)本通知與《暫行辦法》同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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