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授權經營主體、主管部門,市屬各國有企業單位: 根據《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改革辦〈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03]72號)文件規定,現就我市國有企業改制中職工勞動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處理,提出以下辦法:
|
一、關于職工勞動關系的處理 (一)企業改革時,在冊職工中未被新企業錄用上崗、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進行托管。 1、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連續工齡滿30年符合“內退”條件的職工; 2、在改制前符合“雙十”條件并已簽有“留職定補”協議的職工; 3、出再就業中心(工作站)時已與原企業辦理了“協保”手續的職工; 4、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連續工齡滿25年不滿30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新企業可與其辦理保留社會保險關系手續,社會保險費由新企業代繳至法定退休年齡; 5、因工致殘(含革命傷殘軍人)、患職業病和參加工作后因病非因工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至6級的職工; 6、除以上五種在冊人員托管外,下列人員亦應納入托管:企業保養人員、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精簡下放人員、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等;企業退休人員。 (二)被新企業錄用上崗的符合托管條件的人員,其本人連續工齡滿10年以上且提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要求的,新企業應與其協商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被托管人員中符合“內退”條件的人員的基本生活費一般應按原企業職工內退辦法或同類人員生活費標準執行。但在扣除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應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四)原企業職工被新企業重新錄用時,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不再約定試用期。 (五)經濟補償費用的計發標準: 1、在改制中,職工與新企業因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不一致而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原國家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八條規定,按該職工參加工作后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對改制中實行勞動合同制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未被新企業錄用或托管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勞動部發[1994]481號文規定,按其參加工作后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或者經本人申請,按1.06萬元的三倍計發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計發公式為:(1.06萬元×工齡系數)≤3.18萬元,工齡系數=(職工連續工齡×0.1)≤3.0。領取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的職工到社會后不再享有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本條兩種經濟補償形式,同一職工不可兼得。 3、對在企業改制時,職工因勞動合同到期而終止勞動關系的,按國家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規定執行。即“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后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2001年10月19日)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4、原企業職工進入改制后的新企業后,被新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新企業在按規定計發其在新企業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同時,應將原企業在改制時應計發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全額計發給職工本人。已在改制時計發過的不再計發。
|
二、關于社會保險關系的處理 (一)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原企業應在辦理轉移社會保險關系手續時按規定予以補繳。對改制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應由市社會保險征繳機構進行稽查。對查出有少報、漏報社會保險費的,新企業應予以補繳; (二)改制后的失業人員可到市、區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辦理勞動保障關系代理手續,按規定續繳社會保險費,續繳年限可與改制前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由代理機構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三)改制企業在為改制后的失業人員辦理檔案轉移手續時,應通知其本人及時到戶籍所在地的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可同時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四)改制后的新企業,應按市政府《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寧政發[2000]259號)和南京市勞動保障局、南京市經委關于《“三聯動”改革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處理意見》(寧勞社醫[2002]3號)的規定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加醫療保險的手續。 1、整體改制完成的企業,經驗收合格后,可到市勞動保障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整體參加醫療保險手續。 2、改制中被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需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寧醫改辦[2001]1號文規定,由原企業或主管部門按其戶口所在地分區填列參保人員名單,交市勞動保障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同時到所在區勞動保障局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簽訂“參保”協議書和繳費參保手續,并按實際參保人數繳納每人300元的代理費。 3、改制中破產、關閉企業的退休和托管人員需要參加醫療保險的,按寧勞社醫[2002]3號文規定,在企業一次性足額繳費進財政醫保專戶并經市勞動保障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參加醫療保險。
|
三、關于職工安置方案的備案 《職工安置方案》經企業職代會討論通過,并經授權經營主體或企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以后,連同職代會討論通過的決議一并報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應按寧政辦發[2003]72號文要求,報各歸口系統和市改革辦備案。
|
四、經營性事業單位改制轉企中職工勞動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處理參照此辦法執行。 二00三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