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妥善解決建筑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問題,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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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建設前,建筑施工企業開立銀行專用存款賬戶,由建設單位從預付的工程款中預支規定比例的資金存入該賬戶,用于保障建筑施工企業依法按時支付工人工資的一種管理辦法。 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及建設單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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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勞動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銀行、工會等單位應當做好相關協助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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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對其招用的工人承擔工資支付責任。總承包企業對其自行分包企業招用的工人工資支付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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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建筑施工企業在與建設單位簽訂首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的銀行設立保證金專用帳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總造價的2%(不超過300萬元,不低于10萬元),一次性提取資金存入建筑施工企業保證金專用帳戶。該項資金視為建設單位已付建筑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并作為已經到位的建設資金。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該項資金的抵扣方式。 建設單位與多個建筑施工企業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個建筑施工企業都應按照前款規定開立保證金專戶。 同一個建筑施工企業在廣州市只設立一個保證金專用帳戶,保證金專用帳戶的實有金額最高不超過以下限額:特級、一級施工企業不超過300萬元;二級施工企業不超過200萬元;三級施工企業不超過100萬元。同時,連續3年沒有出現拖欠工人工資情況的建筑施工企業最高限額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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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在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前變更建筑施工企業的,原施工單位應將建設單位已支付的保證金及利息全額退回建設單位。新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建筑施工企業及建設單位按照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開立專戶、存儲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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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申請開立保證金專戶前,應先到對項目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取或者網上下載《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管理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格式見附件1),依次與開戶銀行、工程項目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簽訂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書一式三份,由建筑施工企業分送簽訂協議的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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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金融管理有關規定向開戶銀行申請開立保證金帳戶。開戶銀行為建筑施工企業開立保證金帳戶后應確保該賬戶的資金專款專用。 建筑施工企業和勞動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需查詢保證金專戶資金存儲和支取情況的,開戶銀行應當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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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與其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施工企業的開戶銀行出具的工資保證金專用帳戶存款憑證等證明材料,報核發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未按照第五條規定在建筑施工工資保證金專用帳戶足額存儲保證金的,視為建設資金未落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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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保證金的提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業因不可抗力造成資金周轉困難,一時無力支付工人工資; (二)工程項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額支付工人工資; (三)經勞動保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實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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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將工人工作情況、工資發放情況記錄到建設工程平安卡,建設工程平安卡應作為施工人員的勞動關系和工資支付認定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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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發生拖欠工人工資的,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拖欠工資情況進行調查取證;情況屬實的,應及時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程序處理。屬于勞動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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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資,且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取條件的,簽訂《協議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員工勞動關系和被拖欠工人工資具體數額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保證金專戶開戶銀行發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資通知書》(格式見附件2)。 開戶銀行收到《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資通知書》和勞動保障部門提交的工人名單和工資數額后,應在2日內將專戶相應資金劃撥到工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并函告相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沒有實行銀行代發工資的,由建筑施工企業通知被拖欠工資的工人本人到開戶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在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資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后,應在2日內將專戶相應資金劃入工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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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總承包企業將工程分包,分包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資的,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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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保證金專戶資金不足以發放全部工資的,按欠薪比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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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保證金專戶資金提取后,開戶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30日內等額補齊,并將相應的銀行存款憑證復印件送交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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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廣州轄區內,其承建的所有工程項目已竣工驗收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工人退場前在工程施工地、廣州市城市建設網和廣州市勞動保障網公示工資支付情況。工人已經退場、未發生拖欠工資的,開戶的建筑施工企業可憑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出具的竣工退場證明、已全額支付工資的憑證和已經公示的憑證,填寫《注銷保證金專戶申請表》(格式見附件3),經簽訂《協議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加具意見后,向開戶銀行申請退回保證金專戶資金并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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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簽訂《協議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銷戶申請后,30日內沒有接到與該工程項目有關的拖欠或者克扣工資舉報投訴的,應在30日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加具書面意見并交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應在接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退回保證金專戶資金并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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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并記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銀行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錄其不良行為予以公布: (一)工程施工期間保證金專戶內資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工人工資,建筑施工企業未在30日內補足的; (二)建筑施工企業故意制造拖欠工資假象,采取欺騙手段套取保證金專戶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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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因建筑施工企業工人工資被拖欠而引發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事件發生地勞動保障、建設等部門和建筑施工企業的主管部門應及時到現場處理,欠薪企業工商注冊登記地的勞動保障、建設等部門應積極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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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級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依照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已制定施行保證金管理辦法的,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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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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