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市職工異地調動工作管理,更好地為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服務,促進全市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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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地職工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調入我市: 1.確因生產經營需要且在我市無法調劑的特殊工種和專業技術人員; 2.夫妻分居,其中一方年齡已滿30周歲且家庭主要生活基礎在我市的; 3.父母在我市居住,年老體弱且身邊無子女照顧的; 4.我市支邊知青已參加工作的子女(含支援三線老職工子女,下同),要求調入我市且在我市有接收單位的; 5. 符合隨軍條件的駐寧部隊隨軍家屬要求調入我市的; 6. 其他有特殊困難,需給予照顧調入我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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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地職工調入我市,應由職工本人申請,調出、調入雙方單位協商,調入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調入單位主管部門向市勞動行政部門申報職工調入時,除應認真審查調入職工檔案、調入理由,如實填寫《申請調動職工報告單》、《南京市職工調動閱檔情況表》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特殊工種和專業技術人員調入的,須出具調入單位的專題報告; 2.解決夫妻分居調入的,須由其配偶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夫妻分居證明; 3.要求照顧父母調入的,須由其父母所在街道辦事處和派出所出具父母身邊無子女證明; 4.支邊知青子女調入的,須由其父母原所在街道、派出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支援三線老職工子女調入的,須由其父母原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證明材料; 5.隨軍家屬調入的,須出具部隊師以上政治部門的隨軍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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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地職工調出我市的,應由職工本人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同意后,填寫商調表報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和蓋章,主管部門將有關材料報市勞動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后,由主管部門發函與調入地勞動行政部門聯系。待調入地勞動行政部門同意調入后,憑調出單位主管部門行政介紹信,到市勞動行政部門辦理調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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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屬用人單位職工異地調動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向市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區屬(含區屬以下)用人單位職工異地調動工作,由所在區勞動行政部門向市勞動行政部門申報;部、省屬駐寧用人單位職工異地調動工作,由單位直接向市勞動行政部門申報;無主管單位職工異地調動工作,通過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向市勞動行政部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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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單位在辦理職工異地調動工作時,應如實填報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有關表格;其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核,并加蓋調配專用章,無調配專用章的應加蓋單位法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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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單位異地調動工作,須在辦理完畢調入手續(以市勞動行政部門簽發的《南京市勞動局調動職工的通知》規定的報到時間為準)一個月內,與調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負責辦理勞動合同鑒證和調入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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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本暫行規定的規定辦理職工異地調動工作。凡提供虛假材料、調入理由不實或未按規定與調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鑒證和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一經查實,將予嚴肅處理:被調入職工退回原地;對有關直接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對責任單位和其主管部門取消兩年申請辦理異地調動工作的資格。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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