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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了進一步完善市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水平,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市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企業繳費基數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企業繳費基數由原來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和退休費總額之和調整為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申報比例按《金華市區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辦法》(金政發〔2005〕104號)規定執行。 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由原來的市區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調整為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退休人員繳費年限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在一次性補繳后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本意見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補繳金額由所在單位承擔;本意見實施后退休的人員,補繳金額由退休人員個人承擔。對個人一次性補繳有困難的,經市醫保處批準,可繼續按月繳納,享受在職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在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二、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大額醫療補充保險購買方式 機關事業單位(含按照金華市區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執行的單位)人員,每人每年由市醫保處購買2份大額醫療補充保險。所需資金從公務員醫療補助歷年結余經費中列支。 三、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補充保險制度 1.大額醫療補充保險每份80元,醫療費用保險額8萬元,居民可購買多份,累加計算醫療費用保險額。 2.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在校學生在每年的9月購買大額醫療補充保險,其余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在每年的4至6月購買大額醫療補充保險。購買方式原則上通過與工商銀行簽訂委托代扣協議,由銀行代扣。 3.在一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內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種門診,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并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由大額醫療補充保險支付,支付比例與起始購買年份及連續購買年限掛鉤:2010年起連續購買的,支付90%;2011年及以后連續購買的,第一年支付60%;第2年支付65%;第3年支付70%;第4年支付80%;第5年支付90%;連續購買10年(含)以上的,支付95%。中斷后再次購買的,購買年限從再次購買之年算起。 4.在一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內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種門診,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補充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個人自負(不含轉外地就醫個人先自負部分)超3000元部分,由大額醫療補充保險基金予以補助:2010年起連續購買的,補助40%;2011年及以后連續購買5年(含)以上的,補助40%。 5.應由大額醫療補充保險支付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市醫保處結算;應由參保對象自付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參保對象直接結算。 6.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在校學生的大額醫療補充保險年度為當年的9月1日到次年的8月31日;其余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的大額醫療補充保險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 四、本意見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