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住院患者個人醫療負擔,適當提高城鎮職工參保人員醫療待遇,根據湖北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我市醫療保險制度運行情況,經研究,決定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待遇作如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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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當下調中小醫院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金起付標準。調整后,一級醫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起付標準由原來的450元下調為300元,二級醫院由450元調整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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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調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每結算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3萬元提高到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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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降低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付比例。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內的費用,大型檢查和大型治療費用個人自付比例由20%下調為15%,監護病房標準內的床位費自付比例由30%調整為20%,大型醫用材料個人自付比例由30%下調為25%。甲類項目和乙類藥品個人自付比例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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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保人員因病在異地醫院住院治療的,其符合規定的醫保范圍內費用,個人自付比例由28%調整為25%,其中,轉診到省外醫院住院治療的,個人自付比例由35%調整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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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保人員臨時外出,在異地突發疾病,必須就地搶救住院治療的,要在住院3日內報市醫療保險管理局備案(也可由所在單位或社區申報備案)。市醫療保險管理局核實情況后,其住院費用可按規定報銷。未按規定報告備案,或備案情況與實際不符,或不屬于急救住院的,醫保基金不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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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按每人每月2元的標準籌集意外傷害保險費,從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意外傷害的住院醫療費用。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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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醫療保險二次補償制度。參保人員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其住院醫療個人負擔費用累計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醫保統籌金補助40%。但住院所需藥品、檢查、治療及醫用材料以外的自付費用,如超標準床位費、空調費以及超過大額醫療費用救助保險封頂線以上的費用,不納入二次補助范圍。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人員不再重復補償。 以上調整意見自2009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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