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央、省屬行業管理單位: 根據省民政廳、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于轉發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云民優〔2007〕2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將調整企業離休干部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標準通知如下: 一、2004年10月1日以后因病死亡的企業離休干部,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休費(即本人離休時計發的基本離休費和本人離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休費之和)的20個月計發,喪葬補助費標準為1200元/人。 二、2004年10月1日以后企業離休干部死亡未按新標準執行的,差額部分要予以補發。 三、調整企業離休干部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標準所需資金,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對企業離退休人員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勞社發〔2005〕23號)的規定執行。 四、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離休干部,調整后的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標準所需資金按原渠道支付。 五、過去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