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 自1996年國家四部委頒布《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來,我省各級勞動保障、公安部門按照《規定》要求,本著創造良好投資環境,促進全省經濟發展的原則,密切配合,共同管理,積極做好入境人員在江蘇就業管理工作,為用人單位和在江蘇就業的入境人員提供簡便、快捷、優質的服務。近期國家勞動保障、公安部門對入境就業的高科技人才、投資者在入境就業管理上先后出臺了一些新的規定。為進一步做好入境人員在江蘇就業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勞動保障、公安部門要嚴格掌握入境人員在境內就業所具備的條件及提供便利的條件。用人單位聘用的外國人及臺灣澳人員必須憑《外國人就業證》或《臺灣澳就業證》和年檢手續向當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居留證或暫住簽注。 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門關于為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2]32號)、原勞動部《關于頒發〈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102號)和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公安出入境管理服務經濟建設十項舉措〉的通知》(蘇公廳[2000]281號)精神,下列臨時來華外國人經批準可在境內辦理變更簽證類別:在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重要專業技術人員;投資300萬美元以上的人員以及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派遣來中國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憑企業的批準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申請變更“Z”字簽證,待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后申辦居留證件。上述外籍人員的配偶和不滿18周歲的子女憑就業方的上述證明和聘雇單位公函申辦簽證種類變更居留證件。各地公安部門對免交就業證明的外籍投資者、免辦就業證的臺灣澳地區居民,公安部門辦理居留證、暫住簽注后,及時填寫《免交、免辦就業證人員情況季度通報表》,每季度末通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 三、為進一步方便境外人員辦理就業手續,按照省公安廳《關于轉發公安部六局〈關于為高科技人才、投資者等外籍人員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的通知〉的通知》(蘇公出入境[2000]365號)、《關于轉發公安部六局〈關于進一步放寬限制、方便臺商入出境的通知〉》(蘇公境[1998]195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入境人員,勞動保障和公安部門統一放寬就業證、居留證、暫住、簽注辦理期限,對入境就業放寬就業期限的外國人居留證的有效期不能超過外國人護照有效期、就業證有效期和企業聘用期。 四、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廳發[1998]19號)的規定,已在外省市就業被派往本單位在江蘇工作單位任職的或應聘到江蘇就業的外國人;已在我省境內就業被派往本單位在外省市工作單位任職的或應聘到外省市就業的外國人,其外國人就業期限未滿的,應到原發證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就業證交回),然后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就業變更證明,到新任職、就業所在地申辦《外國人就業證》后,申辦居留證件或居留證件變更手續。就業期限已滿的,應到原發證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終止手續,并按《規定》到新任職就業所在地重新辦理就業手續。變更證明書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外國人就業管理部門統一開具。 五、勞動保障、公安部門應加強聯系和配合,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肅查處非法就業。對不符合就業條件、未辦理就業手續(除免辦證人員)非法就業及私自聘用境外人員的單位和非法介紹境外人員就業的中介機構,勞動保障和公安部門應依法予以查處。免辦就業證和放寬居留、暫住、簽注期限的入境就業人員,從滿一年起每年必須持護照或《臺、港、澳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到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年檢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