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委辦〔2009〕138號),切實做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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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實施范圍 除《浙江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辦法》明確的范圍外,由機構編制部門管理,且根據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納入崗位設置管理實施范圍。 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在尚未獲得批準前原則上應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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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崗位總量的確定 事業單位應以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員額確定崗位總量。但對學校、醫院等一些事業發展較快的事業單位,可根據所承擔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人員結構等實際情況綜合確定崗位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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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的設置 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管理,實行數量控制和條件控制。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的任職,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浙江省特級專家; (二)在自然科學領域取得創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重要科學價值和應用前景,學術、技術水平處于國內領先,為國內同行所公認; (三)在工程技術領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發明創造或技術創新,并有重要應用成效,取得明顯經濟或社會效益,學術、技術水平處于國內領先,為國內同行所公認; (四)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具有較高學術造詣和重要影響,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顯著社會效益,為國內同行所公認。 如經核準的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空缺的,可將空缺數使用于專業技術三級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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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鄉鎮(街道)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 為統籌城鄉建設,鼓勵和支持各類人才到基層一線工作,鄉鎮(街道)所屬的事業單位可設置職員八級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七級崗位。 鄉鎮(街道)所屬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七級崗位的數量,原則上按每個鄉鎮(街道)1個確定,由縣(市、區)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調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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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于事業單位領導成員退出領導崗位后的聘用 事業單位(含機構編制部門核準的內設機構)領導成員,因工作需要退出領導崗位的,可按干部管理權限聘任到相應等級的管理崗位,不占相應等級崗位數。但所聘人員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核定領導職數的50%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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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于在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同時任職人員的聘用 在事業單位(含機構編制部門核準的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確有專業技術背景,實際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并能夠完成專業技術崗位職責的人員,可按干部管理權限批準其在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同時任職,但應占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結構比例。 擔負其他管理任務的職員,一般不得同時在專業技術崗位上任職,已按2006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關政策執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工資的,可保留原崗位等級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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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于政工專業職務人員的聘用 已聘任在政工專業職務崗位且專職從事政治思想工作的人員,按照本處理意見第六條 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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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關于從“工改”到崗位設置實施完成期間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定級 從2006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到單位崗位設置實施完成期間已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比照本單位同類人員確定崗位等級。按確定的崗位等級調整退休待遇的,其提高退休待遇的時間與本單位在職人員的工資調整時間一致。 已經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管理的退休人員,調整后的退休費在統籌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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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關于延長離退休年齡高級專家的聘用 按照國家規定批準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占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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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關于軍隊轉業干部的崗位聘用 按政策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首次聘用時無相應等級崗位或相應等級崗位無空缺的,可不受崗位的限制,聘任到相應的等級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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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關于技術工崗位結構比例控制 根據技術工崗位結構比例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省屬事業單位技術工一級、二級、三級崗位不超過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30%,其中一級崗位不超過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3%,二級崗位不超過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7%,一級崗位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管理;二級崗位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設區市屬事業單位技術工一級、二級、三級崗位不超過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25%,其中一級崗位不超過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2%,二級崗位不超過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5%;縣(市、區)屬事業單位技術工一級、二級、三級崗位不超過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20%,其中一級崗位不超過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1%,二級崗位不超過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4%。設區市屬事業單位技術工一、二級崗位和縣(市、區)屬事業單位技術工一級崗位,由設區市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管理;縣(市、區)屬事業單位技術工二級崗位由縣級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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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關于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高、中、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參照行業機構類別控制標準執行。即省屬、駐設區市、縣(市、區)事業單位分別按相關行業省屬、市屬、縣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控制標準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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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關于聘用合同的簽訂 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后,應及時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并統一使用《浙江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樣本)》。目前已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應根據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情況,及時變更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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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關于崗位等級工資的兌現時間 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序完成首次崗位設置,且與受聘人員簽訂或變更聘用合同,經同級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從認定后的次月起兌現相應等級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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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關于縣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核準權限 根據分級管理原則,為減少工作環節,提高工作效率,縣(市、區)直屬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由設區市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縣(市、區)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匯總后報設區市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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