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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于貫徹執行〈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意見〉的實施辦法          
2008-06-06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勞社辦〔2008〕157號    四川省成都市
批準文件: 各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局機關有關處(室)、局屬有關單位: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確保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07〕83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執行〈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意見〉的實施辦法》,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內容: 為全面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加強我市勞動保障工作規范化服務型建設,確保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07〕8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勞動保障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五)《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六)《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七)《工傷保險條例》;
(八)《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九)《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
(十)《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第93號令);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規范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和原則
(一)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和幅度。
(二)市和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均應按照本實施辦法規范行政自由裁量行為。
(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法制監察處對全市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實施指導、監督。
(四)規范和實施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平、公正、公開、過罰相當、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法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合法、合理。
三、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規范
(一)各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內,以本實施辦法作為考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依據。
(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對勞動者和社會沒有造成后果的;
2.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3.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四)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4.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5.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6.拒不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限期整改令,繼續實施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
7.多次實施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屢教不改的;
8.阻止勞動保障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用人單位內(包括進入勞動現場)進行監督檢查的;
9.阻止勞動保障調查、核實取證人員進入用人單位內(包括進入勞動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取證的;
10.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11.拒絕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提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的;
12.拒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資料的;
13.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
14.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
15.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情節嚴重的;
1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于行為人違法情節、性質、事實、社會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給予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不得出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立法目的以及畸輕畸重的情形。
四、自由裁量幅度等級劃分標準
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幅度,按照勞動者受損程度“輕”、“中”、“重”三個等級劃分實施行政處罰。對具有數種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的,應分別決定處罰,合并執行;不能合并執行的可以按下列標準中的“重”等級從重處罰。具體等級劃分標準如下:
(一)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違法要求所有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或者在勞動者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出拒不改正的,確定為“重”等級;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或者在勞動者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分指出不按期改正的,確定為“中”等級;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部分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部分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確定為“輕”等級。
(二)用人單位依法應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而不辦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核實而不改正的,或者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的社保繳費數額達到50萬元且不按規定補繳的,確定為“重”等級;
用人單位應辦理而未辦理社會保險的職工人數達到50%以上的,或者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的社保繳費數額達到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且不按規定補繳的,確定為“中”等級;
用人單位未足額參加社會保險數額在30萬元以下,并積極配合協調解決的,確定為“輕”等級。
(三)用人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參保人員或其他人員等騙取社保基金支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而不按規定退還或逾期不退還的,確定為“重”等級;
用人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參保人員或其他人員等騙取社保基金支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按規定全部退還的,除按規定要求其退還外,確定為“中”等級;
用人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參保人員或其他人員等騙取社保基金支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而及時退還,認真整改,未造成影響的,確定為“輕”等級。
(四)用人單位惡意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且不按期改正的,確定為“重”等級;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以上且未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代會討論通過的,確定為“中”等級;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積極配合協調解決的,確定為“輕”等級。
(五)用人單位長期安排執行標準工時制度崗位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使勞動者每天延長工作時間達到3小時以上,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的,或者安排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的勞動者,在計算周期內的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平均每月在36小時以上的,確定為“重”等級;
用人單位安排執行標準工時制度崗位的勞動者每天延長工作時間雖然未達到3小時以上,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也未超過36小時的,但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或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的勞動者在計算周期內的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雖然平均每月未超過36小時,但未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的,確定為“中”等級;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未依法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但積極配合協調解決的,確定為“輕”等級。
(六)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安排職工休息休假,或者強迫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在休息休假日勞動造成職工身體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不改正的,或未依法按照國家規定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待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不改正的,或者用人單位未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且未按照國家規定支付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不改正的,確定為“重”等級;
用人單位存在利用職工50%以上休息休假日進行勞動,且未足額支付休息休假日勞動報酬的,確定為“中”等級;
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安排職工休息休假,享受年休假待遇,存在利用職工休息休假日勞動,未足額支付休息休假日職工勞動報酬,但能積極配合協調解決的,確定為“輕”等級。
(七)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的,確定為“重”等級;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按規定支付而逾期不足額支付的,確定為“中”等級;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按規定支付而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客觀原因未支付的,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后,積極配合協調解決并及時支付的,確定為“輕”等級。
(八)用人單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達到80%以上的,或者侵害一名女職工或未成年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權益在三項以上的,確定為“重”等級;
用人單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達到50%以上至80%的,或者侵害一名女職工或未成年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權益達到兩項的,確定為“中”等級;
用人單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達到50%以下的,或者侵害一名女職工或未成年有一項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權益受到侵害的,確定為“輕”等級。
(九)用人單位違反《就業促進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失,且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執法的,確定為“重”等級;
用人單位違反《就業促進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不認真整改的,確定為“中”等級;
用人單位違反《就業促進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后,認真整改并積極配合協調解決的,確定為“輕”等級。
(十)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自由裁量行政處罰等級劃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幅度標準
(一)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100元至500元的標準處罰(其中,輕的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100元標準罰款;中的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100元以上至300元標準罰款;重的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300元以上至500元標準罰款)。
(二)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100元至500元的標準處罰(其中,輕的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100元標準罰款;中的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100元以上至300元標準罰款;重的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300元以上至500元標準罰款)。
(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至100%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其中,輕的按應付金額的50%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中的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至80%支付勞動者賠償金;重的按應付金額的80%以上至100%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四)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或者在勞動者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扣押勞動者檔案或其他物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受損害勞動者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其中,輕的按每人500元處罰;中的按每人500元以上至1500元處罰;重的按每人1500以上元至2000元處罰)。
(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罰款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其中,輕的處500元罰款;中的處500元以上至2000元罰款;重的處2000元以上至3000元罰款)。
1.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2.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3.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4.用人單位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從事夜班勞動的;
5.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保護規定,安排女職工產假低于九十天的;
6.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及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的;
7.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8.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六)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至10000元罰款(其中,輕的不罰款;中的處1000元以上至5000元罰款;重的處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七)用人單位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和未按規定從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其中,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中的處1000元以上至3000元罰款;重的處3000元以上至5000元罰款)。
(八)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銷毀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有關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輕的處5000元至8000元罰款;中的處8000元以上至15000元罰款;重的處1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九)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其中,輕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中的處3000元以上至7000元罰款;重的處7000元以上至10000元罰款)。
(十)用人單位不履行社會保險義務和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限期改正指令書的,可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其中,輕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中的處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罰款;重的處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罰款)。
(十一)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至3倍的罰款(其中,輕的處1倍罰款;中的處1倍以上至2倍罰款;重的處2倍以上至3倍罰款)。
(十二)對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至3倍的罰款(其中,輕的處1倍罰款;中的處1倍以上至2倍罰款;重的處2倍以上至3倍罰款)。
(十三)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其中,輕的處10000元罰款;中的處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罰款;重的處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罰款)。
1.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有非法所得的;
2.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用人單位以及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2000元至20000元罰款(其中,輕的處2000元罰款;中的處2000元以上至15000元罰款;重的處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罰款):
1.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勞動保障監察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的;
2.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的,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3.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4.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5.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處罰的其他情形。
(十五)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受侵害的勞動者人數為標準,按每人500元至2000元罰款(其中,輕的以每人500元罰款;中的按每人500元以上至1500元罰款;重的按每人1500元以上至2000元罰款)。
(十六)用人單位違反“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應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中錄用”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后再上崗,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其中,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中的處1000元以上至7000元罰款;重的處7000元以上至10000元罰款)。
(十七)用人單位違反“對于當地培訓機構尚未開展培訓的技術工種人員,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可先招用再培訓,達到相應職業技能要求后再上崗”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后再上崗,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其中,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中的處1000元以上至7000元罰款;重的處7000元以上至10000元罰款)。
(十八)參保人員或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醫保經辦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責令其退還違反規定取得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待遇,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其中,輕的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中的處1000元以上至1500元罰款;重的處2000元罰款;并視情節輕重的程度,暫停其3個月以上2年以下醫療保險待遇;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將本人的社會保險卡借給他人就醫的;
2.偽造或冒用他人社會保險卡就醫的;
3.偽造、涂改醫療文書、單據等有關憑證,虛報冒領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待遇的;
4.其他違反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的行為。
(十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醫保經辦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追回其違反規定支出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并處違規支出基金金額1倍至3倍的罰款(其中,輕的處1倍罰款,中的處1倍以上至2倍罰款,重的處2倍以上至3倍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其中,輕的處500元至1500元罰款,中的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重的或拒不整改及整改無效的處2000元罰款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住入院或將符合出院條件應予出院的參保人員繼續滯留住院的;
2.未按規定校驗身份證明和社會保險卡導致他人冒名住院的;
3.經核實不記載病歷或病歷記載與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符的,或確屬過度用藥、診療的;
4.虛記費用、串換藥品或診療項目、假造證明或憑據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的;
5.其他違反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的行為。
(二十)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醫保經辦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追回其違反規定支出的醫療保險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并處違規支出基金1倍至3倍的罰款(其中,輕的處1倍罰款,中的處1倍以上至2倍罰款,重的處2倍以上至3倍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其中,輕的處500元至1500元罰款,中的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重的或拒不整改及整改無效的處2000元罰款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校驗社會保險卡,不按處方規定配(售)藥品或超劑量配(售)藥品的;
2.不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價格,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3.其他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行為。
(二十一)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其中,輕的處2000元至5000元罰款;中的處5000元以上至8000元罰款;重的處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罰款):
1.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2.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3.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二十)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程序要求
(一)各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區(市)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行使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按規定履行立案、調查、審查、決定、執行程序。
(二)應當建立執法登記制度。對執法人員的執法時間、地點、對象、事實原因、結果進行登記。
(三)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進行聽證的,市和各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五)各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區(市)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六)所有行政處罰案件必須立卷歸檔。其中,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卷應當包括卷內材料目錄、立案審批表、調查筆錄及有關證據材料、調查處理意見、討論記錄、行政處罰告知書、聽證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案件執行、結案報告等有關材料,分正卷、副卷裝訂。
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監督
(一)市勞動保障局法制監察處通過日常執法監督、處罰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處罰案卷質量評查、執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規范和標準的年終審查考核等執法監督方式和途徑,加大對各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區(市)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監督。
(二)市和各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等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監督。
(三)各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每半年組織對本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規范和標準進行評估,并向市勞動保障局和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報送評估情況。
八、對違法裁量和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的責任追究
(一)實行依法行政年度目標考核。市和各(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逐級要將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規范和標準的評估情況、實施行政處罰的立案、調查、審查、決定、執行程序情況,作為行政執法責任制目標進行年度目標考評,并明確對違法裁量和濫用自由裁量權行為的責任追究,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違法責任追究制和評議考核制,切實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
(二)加大對個人的責任追究力度。徇私舞弊、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進行暫扣;對情節較重的,經市勞動保障局報市政府法制辦批準,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并依法追究相關接責任人員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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