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基本生活保障體制,按照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快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根據事業單位特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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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改革的目標是: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套,公平效率相結合,體現事業單位自身特點,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形式多層次,管理法制化、運作科學化、服務社會化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 改革的原則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人事制度改革相適應,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繳費相結合,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逐步建立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儲備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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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的內容 改革的內容是:改變過去由國家、單位統包統支現收現付的養老模式為部分積累模式;改變過去實行的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和單位負擔為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工作人員繳費制度,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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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的范圍和對象 改革的范圍和對象是:市級經費屬于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經費屬于全額事業單位編制內實行聘用制管理的工作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陜政辦發[2001]85號文件規定已經參加了企業社會養老保險的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保持不變。駐寶部、省屬及經費不屬于市財政管理的事業單位視其情況參加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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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一)養老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市本級事業單位籌集比例為工資總額的28%(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統計口徑計算,下同),籌集比例可根據支付情況逐年提高。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國家根據養老保險費支付情況實行定額補貼;單位負擔的養老保險統籌比例為本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20%,由單位按月直接劃撥給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個人負擔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本人上月工資總額的8%,由單位按比例從本人當月工資中代扣,按月定期統一向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繳納。對本方案實施前的離退休(職)人員,個人不再繳納養老保險金。 (三)單位負擔的養老保險費,在單位自有經費中列支。 (四)參加養老保險的在職職工由本人所在單位可根據情況每人每月適當發給養老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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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一)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個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工作人員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和賬戶儲存額的利息,為實際儲存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三)工作人員中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個人賬戶予以保留;中斷繳費前后的繳費年限可以累積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不間斷計算。 (四)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只能用于支付離退休(職)后的養老金,不能提前支取。在職工作人員死亡后,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含利息)一次性發給法定繼承人;實行養老保險統籌后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有儲存余額的,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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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養老金的計發 (一)養老金的計發,按現行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計發辦法執行。如遇國家、省出臺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按新的辦法執行。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條件,辦理了離退休手續,并按規定繳納了養老保險的,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列入統籌項目的離退休費由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支付。 (三)國家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時,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在積累的資金中,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支付。積累資金不足時,財政給予補貼。 (四)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后,從國家和單位負擔的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賬戶計發的養老金支付,直至本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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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養老金的計發 (一)養老金的計發,按現行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計發辦法執行。如遇國家、省出臺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按新的辦法執行。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條件,辦理了離退休手續,并按規定繳納了養老保險的,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列入統籌項目的離退休費由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支付。 (三)國家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時,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在積累的資金中,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支付。積累資金不足時,財政給予補貼。 (四)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后,從國家和單位負擔的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賬戶計發的養老金支付,直至本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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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養老保險風險基金 為了避免退休高峰期出現養老保險金支付大于統籌收入的情況,可在本制度實施后,建立養老保險風險基金。當風險基金低于一定額度后,可采取適當提高保險費征繳比例或由財政撥付風險基金的方式予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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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 (一)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領導和市級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寶雞市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我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政策,研究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有關重大問題。 (二)“寶雞市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處”是具體負責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做好我市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給付管理和營運;負責管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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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方案從2004年6月1日起實施。 市人事局、財政局要根據本《方案》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實施期間如遇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有新規定時,按照國家規定重新修訂和完善。各縣、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方案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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