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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上報的《關于調整我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的請示》(市勞字〔2007〕15號)收悉。根據《陜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處理意見》規定精神,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從2006年10月1日起,按照《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06〕27號)和相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辦理退休的新退休人員,最低養老金若低于《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陜西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陜勞社發〔2006〕95號)文件規定的企業參保登記的注冊地所在縣、區最低工資標準的90%的,按企業參保登記的注冊地所在縣、區最低工資標準的90%執行。 二、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職工退休、職工因病退休和政策性提前退休以及中斷養老保險關系一年以上的人員辦理退休,不執行第一條規定。 三、本函從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