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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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擴大基金調劑范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增強社會保障功能,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通知》(豫政〔2004〕83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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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規定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按屬地原則均應參加許昌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以下簡稱市級統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加省直統籌的單位,暫不參加市級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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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立市級統籌的原則: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適應經濟發展水平和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加強宏觀調控,形成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其運行和管理模式是:在全市范圍內統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和各項制度;統一企業養老保險費率;統一籌集和管理使用資金;統一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人員管理;統一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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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籌劃管理,市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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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統一養老保險政策和各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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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在全市范圍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規定,統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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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全市每年7月1日起,統一調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市直及各縣(市、區)的最低繳費基數和最高繳費基數,由市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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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嚴格規范業務制度及操作程序。基金管理按照國家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有關基金監督制度執行,確保專款專用和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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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在全市范圍內統一養老金計發基數和計發辦法,統一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統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審批退休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各縣(市、區)參保單位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正常退休的,由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辦理,并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特殊工種、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提前退休的,按相關規定統一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嚴禁違規辦理提前退休。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按照國家和省統一安排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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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全市范圍內參保職工的流動,只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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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加快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建設步伐,實現全市聯網,逐步建立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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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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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全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統一按以下標準執行: 城鎮各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2%繳納,職工按個人工資收入的8%繳納。 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執行當地企業繳費比例,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2%繳納,雇主和雇員本人按8%的費率繳納。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繳納。 所有參保人員按繳費基數的11%記入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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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統一籌集管理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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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市本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使用,實行全額繳撥、收支兩條線的辦法管理。市直及各縣(市、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保留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每月收入戶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月底前劃轉進入全市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財政部門每月10日前,根據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上報的離退休費支付計劃,將本月的離退休費直接撥付到市直及各縣(市、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實行社會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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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級統籌前各縣(市、區)原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清理歷年欠繳的養老保險費,都屬于市級統籌基金。原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清理歷年欠繳的養老保險費,60%存放在各縣(市、區)基金帳戶,40%調劑到市級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帳戶統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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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兩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年初要編制年度基金收支預算,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并報財政部門審核,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各縣(市、區)在核定繳費工資總額、征繳率、征收養老保險費總數、支付養老保險金的基礎上,當期基金收支有差額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1.完成征繳目標后仍有基金收支差額的,從市統籌基金中解決。 2.未完成征繳目標造成基金收支差額的,按比例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解決。市本級承擔60%,縣(市、區)承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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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實行市級統籌后,中央轉移補助資金納入市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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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實行市級統籌后,各縣(市、區)不得擅自動用結存基金,需要使用結存基金時,須經市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批準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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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統一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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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實行市級統籌后,市編委根據省編委文件要求,對市、縣(市、區)兩級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名稱、規格、編制重新核定。各縣(市、區)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統一上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實行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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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市本級和各縣(市、區)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列為全供事業單位,兩級機構在編人員經費全部納入市財政預算,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全供事業單位供給標準和實際工作情況,確定供給業務及專項經費,統一撥付。超編人員由當地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安置,所需經費由原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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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統一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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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盡快完善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數據庫,進一步規范養老金社會化發放。逐步實行退休人員與原企業相分離,納入社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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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加強市級統籌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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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建立養老保險工作目標任務約束機制。各縣(市、區)政府要進一步增強社會保險意識,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確保完成養老保險擴面征繳、社會化管理服務等社會保險各項目標任務。每年市政府要與各縣(市、區)政府簽定社會保險目標任務書。凡未完成征繳、擴面、清欠等社會保險目標任務所造成基金收支差額的,差額部分由市財政按縣(市、區)應承擔的比例從各縣(市、區)財政,直接扣劃到全市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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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市級統籌工作實行政事分離的原則。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業務和管理基金,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對基金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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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建立養老保險費征繳獎懲制度。各級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征繳目標任務的,超額部分按5%進行獎勵,獎勵款由市財政部門列入年度預算,年終據實核撥。對完不成征繳目標任務的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凡少完成一個百分點,相應扣減一個百分點的專項經費。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出虛報冒領養老金的處罰款項,應上繳財政專戶,按規定使用。對查出虛報冒領養老金的各級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適當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從處罰款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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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緊密配合,認清市級統籌的重要意義。從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認真做好各項具體工作和組織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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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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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人事局、市編辦、市財政局協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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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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