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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提高統籌層次,增強基本養老保險保障功能,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實行省級統籌奠定基礎,按照2005年省政府下達我市的勞動保障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加快實施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4]2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在已建立市級統籌調劑補助制度的基礎上,就我市建立統收統支的市級統籌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標和原則 從2005年10月起,合肥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辦法。市級統籌的目標為“統一政策、統一標準、統一業務規程、統一基金管理”。市級統籌的基本原則是“明確責任、強化征繳、嚴格預算、確保發放”。 二、實施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以及應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城鎮各類從業人員(具體按《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工作的若干意見》合政[2004]58號執行),統一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范圍。統籌區域的單位為合肥市本級、肥東縣、肥西縣和長豐縣。 三、規范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統一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凡在統籌范圍內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編制外人員都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所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和個人,均要執行《合肥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暫行辦法》以及相關配套政策。 (二)統一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和計發待遇標準 1、繳費費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單位繳費費率統一執行20%。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現行為8%,自由職業者繳費費率為20%,其中下崗失業人員繳費費率為17%。費率調整執行省統一規定。 2、繳費基數。繳費單位以全部職工(或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作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人均月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繳費基數;高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確定繳費基數。 繳費個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月工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繳費基數;高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確定繳費基數。月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3、計發待遇。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安徽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試行)>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皖政辦[2002]30號)和市政府64號令規定標準計發養老金。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范圍、標準和時間按省規定辦理。超出上述規定范圍和標準的養老金支付項目和數額,不納入統籌支付范圍。 (三)統一業務規程和信息系統 1、基礎工作管理。全市統一規范業務管理制度、財務會計制度、統計制度、辦事程序,統一制定使用相關的帳、表、卡、冊,統一確定企業和職工的編碼。 2、信息工程建設。市本級和三縣實現計算機聯網,使用統一的“金保工程”計算機管理操作系統,對基本養老保險基礎數據統一到市級實行集中管理。 3、業務管理規范。養老保險業務由市、縣分級經辦,職工退休審批工作按現行審批權限辦理。各縣企業職工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因工、非因工致殘以及企業破產提前退休的,按規定權限報審批;各縣正常退休審批權限不變,但須報市級備案。市本級要加強對3縣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規范養老保險業務管理程序,完善操作辦法,全面提高養老保險管理層次和管理水平。 四、實行市級統籌基金統一管理 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統一管理。預算實行匯總編制,統一審批執行。 (一)統一預算編制 市、縣應分別編制年度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預算要以確保發放為目的,做到收支平衡。預算編制應遵循“核定收支、定額補助、結余留用、確保發放”的原則。各縣于每年第四季度開始編制下一年度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并形成預算草案,經縣政府同意后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市,由市匯總編制地區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預算指標中的參保繳費人數、繳費工資基數、基金征繳率、清欠率、社會化管理服務率、市級統籌補助資金等重要指標,每年由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共同確定后下達,作為編制預算的基礎數據和市級統籌目標考核的主要依據。 (二)統一基金管理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設立市、縣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和基金支出帳戶,用于市本級和各縣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撥付。 本辦法實施前的市本級和各縣歷年養老保險結余基金轉為積累基金,分別轉入由市財政局和各縣政府指定的養老保險積累基金專戶。各縣開設的養老保險積累基金專戶由市財政局實行統一管理。各縣動用養老保險積累基金專戶資金時,需報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核批。本辦法實施后,中央轉移支付資金、省級補助資金全部劃入市養老保險積累基金專戶,按市、縣分別核算。 各縣按月編制基金支出計劃,送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各縣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應保證預留1個月的周轉資金。市財政局根據各縣基金征繳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在各縣發生養老保險基金周轉困難時,市財政局從該縣養老保險積累基金專戶和該縣中央轉移支付及省級補助資金中調度資金解決;再有不足時,市財政調度資金,撥至各縣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財政部門應及時向同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金撥付手續,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市財政調度資金在編制第二年預算時清算結清。 (三)年終考核清算 年終,根據市下達的各項目標完成情況,結合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按照市、縣分擔機制,對縣級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市級統籌資金補助各縣的依據。對未完成年度目標和基金預算的,各縣發生的當年基金缺口,由各縣養老保險歷年結余基金彌補。同時,市、縣結清年度發生的往來款項,在各縣養老保險歷年結余基金、中央轉移支付、省級補助資金和市級統籌補助資金到位后,仍出現基金缺口的,由各縣政府承擔。 遇政策性調整養老金因素造成的基金缺口,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各級財政承擔。 五、工作要求 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是我市養老保險工作管理方式的重大調整,是不斷提高統籌層次和進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實現城鄉協調發展的客觀要求。對此,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對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和重視,對“兩個確保”繼續實行一把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各級地稅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征繳擴面和清欠力度,提高基金征繳率,做到“應收盡收”。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基礎工作建設,規范業務程序,完善操作辦法,大力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盡快實現計算機管理市、縣聯網,以全面提高全市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和管理水平。 六、其它 1、本辦法從2005年10月1日實施。 2、原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局關于合肥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合政[1998]194號)、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合政[2002]207號)和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完善合肥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辦法的意見的通知》(合政辦[2005]1號)同時停止執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