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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職工及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待遇作如下調整,請遵照執行。 一、階段性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 失業保險金標準在2008年的基礎上提高15%。新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期為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的下個月至下次調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為止。按新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計發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低于本標準的,仍按本標準執行。 二、適當提高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 對《關于調整<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內容的通知》(粵府辦(1999)54號)中關于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作如下調整:農民合同制工人參加失業保險滿一年的,按其失業前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0%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以后每多參加失業保險一個月加發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 各地要高度重視并認真做好失業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向省勞動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09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