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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統籌企業:
為了落實省人事廳、財政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適當增加離退休費問題的通知》(冀人發[2006]12號)精神,現就企業離休人員和按照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適當增加離(退)休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離休人員增加離休金方法和標準 1、2002年12月31日前離休的,從2003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一個級別工資級差的離休金。具體標準為: 職級 正廳 副廳 正處 副處 正科 標準(元) 100 96 82 68 59 2、2003年9月30日前離休的,分別從2003年10月1日和200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增加一個職務工資檔差的離休金。具體標準為: 職級 正廳 副廳 正處 副處 正科 標準(元) 70+70 60+60 50+50 40+40 30+30 3、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期間離休的,從200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一個職務工資檔差的離休金。具體標準為: 職級 正廳 副廳 正處 副處 正科 標準(元) 70 60 50 40 30 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辦理退休的老工人增加退休金方法和標準 1、200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分別從2003年10月1日和200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增加25元的退休金。 2、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期間退休的,從200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休金。 三、經費來源及辦理程序 1、按上述辦法增加離(退)休金后,所需資金仍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的冀辦字〔2001〕10號文件規定的渠道解決,即: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紅軍時期和抗戰前期參加革命工作的,中央駐冀企業、省屬企業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負擔并按照各市實際支付金額撥付給各市社保經辦機構;市縣屬企業的由同級財政負擔,資金注入養老保險金財政專戶,由社保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抗戰后期和解放戰爭時期的企業離休人員,仍由社保經辦機構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原渠道解決。各級財政要積極籌措資金,在今年6月底前落實到位并給予一次性補發。 2、按以上辦法增加離(退)休金,由所在單位填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