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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指導意見

2009-06-11 贛市府辦發〔2009〕53號 江西省贛州市
批準文件: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駐市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贛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8〕8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開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保障原則和范圍
(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原則: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應保盡保;分類施保與統一政策相結合。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批準,承包耕地統一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征收征用后,完全失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低于0.3畝、被征地時按政策規定擁有或可以分配責任田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在籍在冊人口應列為保障對象。
二、保障辦法和標準
(三)被征地農民男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的,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已就業的按就業單位參保政策參保;未就業的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時可以按上年度贛州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
(四)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等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至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繳費年限達不到滿15年的,可以補繳或延繳養老保險,直至繳費年限滿15年為止。
(六)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當地財政給予一定的養老保險補貼。養老保險年補貼標準為參;蜓a繳參保對應贛州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12%×12,補貼的年限不少于10年。
(七)被征地農民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以上的可以實行養老生活補助。養老生活補助水平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開發區管委會確定。
(八)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因個人原因未參保的,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后不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范圍,并且不享受養老保險補貼和養老生活補助。
(九)本地相關條件不完備的縣(市、區),則按贛府廳發〔2008〕82號文件精神建立當地統籌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進入當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和管理
(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開發區管委會應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養老保險補貼和養老生活補助,資金由下列渠道籌措:
1.2007年1月1日起按不低于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出讓總價款8%計提的資金;
2.上級補助資金;
3.當地財政補助資金;
4.其他。
(十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相結合,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以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按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十二)各縣(市、區)、贛州開發區按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進行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業務、帳務處理及相關管理的同時,應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臺帳,記錄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收繳情況、發放情況、當地財政補助情況及基金結余情況。
(十三)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和征地補償款應優先用于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在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地方,集體可適當承擔部分個人繳費。
四、工作職責和要求
(十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部分縣(市、區)、贛州開發區已經制定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應與本指導意見進行合理銜接,實現平穩過渡。
(十五)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合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險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具體業務經辦;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專戶的監督管理,政府承擔資金、補貼補助資金籌集調劑和撥付;國土資源、農業部門負責土地征收、征地補償及被征地農民的認定工作;民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濟工作;公安、教育、規劃建設、人口計生等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戶籍管理、義務教育、住房安置、計劃生育等工作。
(十六)各級勞動保障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執行國發〔2006〕31號文件關于“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的規定,切實將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必須程序,對未出臺保障實施辦法、未落實保障費用、未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征地。
(十七)本指導意見由贛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09年6月1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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