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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勞動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浙勞社老[2007]37號文件,落實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人員適當提高退休待遇的有關政策,現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區)凡符合文件規定、可以享受適當提高退休待遇的人員,向檔案關系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站提出申請,由勞動保障站審閱檔案,填寫《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區工作的人員適當提高退休待遇審核表》,涉及工齡折算的人員應按退休人員連續工齡重新認定程序填寫《退休人員連續工齡重新認定表》,并攜申請人檔案,報市勞動保障局審定并落實待遇發放。 從2007年6月1日起,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應按規定填寫附表,并按退休審批權限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 此項工作關系到部分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請各區、各有關單位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增發的待遇盡早發放到位。聯系人:朱曉燕聯系電話:87258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