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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市各委辦局(公司),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5號)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從2011年2月1日起調整蘇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1.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 蘇州市區、常熟市、張家港市、昆山市、吳江市、太倉市均執行江蘇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原960元/月調整為1140元/月。 2.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蘇州市區、常熟市、張家港市、昆山市、吳江市、太倉市均執行江蘇省一類地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7.8元/小時調整為9.2元/小時。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各項 1.加班加點的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上述項目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月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四、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貫徹落實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要加強督察力度,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確保最低工資標準的嚴格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