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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3〕185號)及《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統籌試行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8〕204號)精神,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水平,現將調整工傷待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從2010年1月1日起,提高企業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調整范圍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原稱傷殘撫恤金)的一至六級工傷職工(不含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 (二)已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含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 (三)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范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規定,并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三、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級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三級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級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調整后達不到統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最低工資標準。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以原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本企業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同步提高傷殘津貼。企業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 (二)生活護理費:完全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大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三至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三)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四、資金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后發生工傷的職工和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企業“老工傷”人員的一至四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至六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企業工傷職工(含“老工傷”人員)的一至四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老工傷”人員待遇有關問題 (一)清償納入后,符合享受本次調整待遇范圍的“老工傷”人員及供養親屬,次月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待遇。 (二)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原則上不再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具體實施辦法由統籌地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納入統籌前未達到生活護理等級(或未領取過生活護理費)及傷情加重等特殊情況的“老工傷”人員,經鑒定達到或提高了生活護理等級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核發待遇。經鑒定未改變或降低生活護理等級的,按清償納入時核對的標準發放。 (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一至四級“老工傷”人員死亡后,其直系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其死亡前12個月領取的養老金或傷殘津貼平均數為基數計發,核定的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其職工工亡前月領取的養老金或傷殘津貼。 六、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保障)局,各有關單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調整工作,及時兌現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相關待遇。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