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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8〕59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促進就業長效機制,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構建和諧社會,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一、明確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領導責任 (一)強化政府責任,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目標。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兩創”總戰略的重要方面,是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各地要按照《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履行政府促進就業、擴大就業的重要職責,通過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措施,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目標。 (二)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進一步改善創業環境。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以及加快發展服務業等一系列有利于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進一步發揮我市非公有制企業在吸納勞動力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第三產業的有序發展。各縣(市、區)政府應制定經濟增長與就業增加同步的產業政策,努力實現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完善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財稅、金融、工商等方面的幫扶政策體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和創業扶持平臺,重點把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的小額擔保貸款、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貸款貼息補貼等各項扶持政策擴大到城鄉所有創業人員,對吸納困難人員就業的企業,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符合條件的城鄉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正常營業六個月以上的,報經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可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數額的一次性創業補貼。進一步整合扶持不同群體創業和就業的政策資源,簡化程序,規范操作,提高效率,積極創造條件為創業者提供支持。引導轉變就業觀念,鼓勵自主創業,使更多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讓創業帶動就業。 (三)著力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促進新增勞動力充分就業。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09〕21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積極為高校畢業生搭建公益性就業服務平臺,提供免費的政策咨詢、職業指導、求職推薦、人才招聘、人事勞動保障代理等多種服務。支持和鼓勵企業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廣泛開展技能培訓和就業見習,提高高校畢業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和創業,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在城鄉社區管理服務等新興社會工作崗位就業。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按照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加大高校畢業生錄用公務員力度,基層公安、司法、工商、稅務、質量技監等執法部門錄用公務員,應向高校畢業生傾斜。大力推進創業教育,提高大學生創業能力。實施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促進高校畢業生充分就業。進一步拓寬就業渠道,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失業人員再就業以及退役軍人就業和創業工作,努力使有就業愿望的勞動者實現就業再就業。 (四)加強失業調控,保持就業局勢穩定。各縣(市、區)政府在安排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充分考慮就業貢獻率,優先支持就業吸納能力強的項目建設和行業發展,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積極增加就業崗位。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對因國際國內形勢發生重大變化而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情況,要及時主動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局勢穩定。建立失業動態監測制度,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崗位流失情況實施動態監測,及時制定應對規模失業的工作預案。建立健全企業空崗信息報告制度。規范企業裁員行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五)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各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把城鎮新增就業人數、控制失業率、落實就業政策、強化就業服務、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和幫助困難群體就業作為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任務,逐級分解落實到基層政府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衡量政府政績的重要指標。要將統籌城鄉就業、建立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納入政府就業工作責任目標。各地要按照目標責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強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考核、檢查和監督。 二、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 (六)妥善處理現行政策與法律規定的銜接問題。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享受《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做好穩定和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9〕24號)以及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06〕23號)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且標明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 對2009年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一次性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就業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且標明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崗失業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 2009年以后,各類就業援助對象的稅收優惠等就業扶持政策,按國家和省里的有關規定執行。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和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七)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各級政府要根據需求逐步增加小額貸款擔保資金。在現行政策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對就業困難人員、城鎮復退軍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國家限制行業除外),由當地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其他符合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借款人,由當地財政給予50%的貼息(展期不貼息)。提倡推廣小額信用貸款、聯保貸款,為自主創業者拓寬融資渠道。對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辦金融機構可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具體操作辦法由各地另行制定。 (八)健全促進就業的資金保障機制。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繼續加大資金投入,不斷改善就業環境。要根據當地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就業專項資金實行統籌安排,專款專用。要切實加強對資金撥付的審核、審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資金運行全過程的內控制度。要結合就業再就業工作實績,進行資金使用動態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與次年的資金安排相掛鉤,以強化激勵及約束機制。 三、加強就業服務和管理,強化職業技能培訓 (九)進一步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各地要依據《就業促進法》有關規定,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對成功介紹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十)強化公共就業服務。按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行動計劃的要求,加快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明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服務職責和范圍,合理確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其向勞動者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按照“中心城區有市場、主要鄉鎮有網點、街道社區有窗口”的目標,制定實施全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服務場所建設規劃,通過3年的努力,全面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公共就業服務場所建設統一納入城鄉規劃,在用地、資金等方面予以優先保障。 (十一)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在保證現行再就業優惠證持證人員享有優惠政策不變的基礎上,在全市范圍內實行全省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免費辦理、發放登記證,做好相應的登記、統計工作,并注明可享受的相應扶持政策。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在省內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對就業困難人員在登記證上予以注明。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其中,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登記;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序和登記證的樣式以及具體執行時間,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的有關規定執行。登記證制作工本費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各地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登記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 (十二)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鼓勵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特別是要進一步加大創業培訓力度。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對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其中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職工參加緊缺職業(工種)提高技能層次培訓的,各地政府應給予適當的補貼。市直補貼辦法按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關于市直失業人員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補貼辦法的通知》(麗人勞社〔2008〕54號)的規定執行。市直失業人員職業指導培訓費按每人110元的標準,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健全就業援助制度,重點解決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低保人員就業問題 (十三)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幫扶。要結合實施低收入群眾增收行動計劃,進一步拓展就業援助對象范圍。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已辦理失業登記的下列人員: 1.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 2.城鎮零就業家庭中的失業人員;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并連續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 4.城鄉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中的人員; 5.農村復轉軍人和已辦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續的被征地農民中的“4050”人員。 各類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各地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并視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以及適當的崗位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被企業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額度按企業應繳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計算,個人應繳部分由個人負擔。市直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額度按其應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的60%計算。市直的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市直就業困難人員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并正常營業六個月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2000元,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1000元。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他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各地應當制定專門的就業援助計劃,對就業援助對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逐步實現對轄區內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托底安置。 經社會多方援助仍未實現就業且生活困難的就業困難人員,各級政府每年可安排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市直生活困難補助的標準為每人每年1500元,補助時間不超過3年,所需資金在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 建立市直崗位補貼和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調整增長機制。今后這二項補助標準隨著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而調整,具體調整工作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 (十四)積極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轄區內共建單位的作用,通過興辦服務實體、創建再就業基地、提供空崗信息等多種方式,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再就業。在大力開發“三保”(保潔、保綠、保安)等社區公益性崗位的基礎上,進一步開發“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務、配送服務、保健服務)和“三管”(物業管理、車輛管理、公共管理)等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業困難人員。 (十五)繼續加強城鎮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各縣(市、區)要依托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一步完善零就業家庭申報認定制度,規范審核認定程序,建立專門臺賬,及時接受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申請。深化充分就業社區創建活動和就業項目經理人制度等就業服務新模式,為就業對象提供個性化服務。建立動態管理、動態援助的長效工作機制,做到零就業家庭出現一戶、發現一戶、幫扶一戶、消除一戶,確保城鎮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十六)引導和幫助農村富余勞動力特別是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被征地農村勞動力實現轉移就業。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8〕13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明電〔2009〕18號)的精神,采取多種措施引導和幫助農村勞動力提高就業技能,加快轉移就業,實現穩定就業。通過政策扶持,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和投身新農村建設。要特別幫扶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結合新農村建設和當地實際,通過多渠道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鼓勵企業優先招用和扶持農產品加工、來料加工以及發展種養殖基地等措施,更多地吸納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扶持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就業的各項政策措施,通過提供培訓和崗位補貼、加強就業服務等措施,加大對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就業扶持力度。要重視被征地農村勞動力就業,確保省、市各項扶持政策落到實處。被征地農民的有關就業促進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當地政府按照批準的補償方案,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解決。 五、加強組織領導,共同做好就業促進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十七)建立健全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各縣(市、區)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強化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統籌做好本地區促進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能,加強協調配合,及時交流情況、解決問題,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十八)加強宣傳培訓和督促檢查。各縣(市、區)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深入做好就業宣傳工作,大力宣傳國家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黨委、政府關于促進就業的決策部署,宣傳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就業再就業的先進典型。要進一步加強促進就業的法律知識培訓,不斷提高各級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依法促進就業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實加強對《就業促進法》實施和相關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確保就業工作落到實處。 (十九)促進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促進就業工作的有機結合。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穩定就業的功能,依法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各類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勞動者,在自愿的前提下,納入城鎮企業同等的失業保險繳費范圍,與城鎮職工同比例繳費,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待遇。加強失業保險金發放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及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形成促進就業的政策導向和激勵約束機制。 (二十)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實施意見的具體辦法,確保促進就業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