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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能否協助法院扣發離退休人養老金抵償債務的請示》(渝勞社文〔2001〕7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系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于養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決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補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二年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