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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級工傷保險行業參保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衛生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部分行業單位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4]73號)規定,為了促進用人單位工傷預防和安全生產工作,現就部分行業單位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通知如下: 一、參保單位所屬二級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川勞社辦[2004]73號文件確定的一類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 二、參保單位所屬二級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按以下辦法進行費率浮動: (一)以參保單位上一期間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支付總額占同期單位實際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的比例,確定省本級參保單位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檔次。 1、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總額超過繳費總額180%的,繳費費率上浮到基準費率的150%。 2、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總額超過繳費總額120%至180%的,繳費費率上浮到基準費率的120%。 3、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總額超過繳費總額80%至120%的,繳費費率不變。 4、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總額為繳費總額50%至80%的,繳費費率下浮到基準費率的80%。 5、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總額低于繳費總額50%的,繳費費率下浮到基準費率的50%。 (二)按照參保單位的二級單位所屬行業類別的基準費率和參保單位費率浮動的檔次,確定其二級單位浮動費率。 三、首次費率浮動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以后費率浮動每兩年一次,根據參保單位兩年內基金實際支付總額占實際繳費總額的比例確定。費率調整時,單位參保繳費不滿一年的不參加當期費率浮動。 四、參保單位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檔次,由省社保局按照本通知規定審核確定。 五、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