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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部門、市區各建設施工企業: 為了加強建設施工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減少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等問題的發生,切實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規定,結合紹興實際,就規范在市區(含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建設施工企業的勞動用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建設施工企業無論實行何種承包制,其用工主體都是施工企業的法人,因此對工程中使用的各類人員(包括各分項清工承包者自行招用的人員,下同),都必須以企業名義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可以以完成某一項工作為期限,同時要標明工作崗位、工價、工資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勞動紀律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合同必須有勞動者簽具姓名(身份證的真實姓名,下同)、用人單位蓋章,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中一份由用人單位保存。 二、建立職工花名冊制度。項目經理、分包經理受企業法人委派,對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用工管理負有直接責任,對工程中使用的各類人員都必須建立職工花名冊。花名冊必須有以下內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崗位、進工地時間,合同起止時間,離開工地時間。花名冊根據工地人員的進出,隨進隨建。各類人員的身份證必須留有復印件由用人單位保存。工程結束后花名冊交由用人單位保存。 三、建立考勤制度。工程中使用的各類人員都必須實施考勤。考勤可由各分項工程獨立考勤,也可由項目統一考勤。考勤表以月為單位,在次月5號前,各施工工地將上月的考勤表統一交由用人單位保存。 四、建立工資發放制度。建設施工企業必須按月支付工程各類人員的工資。項目經理、分包經理必須在每月5號前將上月工程應付各類人員工資發放清單到施工現場公布,每月10號前將各類人員的工資在公司派員監督下直接發放給勞動者,防止引起糾紛。工資應每月結清。勞動者必須憑本人身份證領取工資,領取工資后必須在工資發放單上簽名。工資發放后,工資清單交由用人單位保存備查。工程完工后,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以內結清工資。每年春節前,無論工程是否完工,工資都應全部結清并支付。 五、建立公示制度。每個項目開工前,施工企業必須將本《意見》各項規定制作統一標牌,豎立在工地顯眼處。工地在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時,必須將此《意見》各項規定作為交底的內容之一予以交底。 六、建立監督考核制度。各施工企業要高度重視勞動用工管理,新開工的項目必須按本《意見》規定執行,已開工的項目立即按本《意見》規定予以調整。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建設施工企業用工管理日常監察,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督促他們做好相關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把本《意見》執行情況,作為對建設施工企業考核、資質認定的依據之一。對沒有執行本《意見》的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建設施工企業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對該項目經理、分包經理進行記證、扣證等處理,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七、本意見自二○○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