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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局信訪工作,明確局信訪辦與信訪問題處理責任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與協作,切實處理好群眾向我局反映的信訪問題,根據《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信訪工作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局信訪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信訪處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局信訪辦應安排專人負責辦信、接訪和接電。對來信、來訪、來電實行首接負責制,必須及時登記、分類,對需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必須及時轉辦、交辦,不得拖延;對需反饋的信訪事項必須督辦,并在規定時限內依法書面反饋上級部門和信訪人。
二、局信訪辦在信訪工作中,發現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屬于信訪事項的,應初步了解相關情況,進行登記、分類后及時轉送相關承辦部門。
局信訪辦在轉送信訪事項時,應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對承辦部門明確答復時限,當承辦部門在規定時限內未能答復時,局信訪辦應及時發出《督辦通知書》予以督辦。
三、局相關部門在辦理信訪事項進行書面答復時,應直接以答復信訪人的內容和格式行文,由部門負責人審定簽發后送局信訪辦,由局信訪辦加蓋局信訪業務處理專用章送達信訪人,同時局信訪辦應在收到答復后3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登載到信訪系統或信訪電子信箱,方便信訪人查詢。
四、局信訪辦對來訪人反映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經過初步了解,發現存在勞動爭議問題的,應開具《勞動保障來訪事項告知書》,告知來來訪人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起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處理。但如果來訪人要求局信訪辦進行行政調解的,應告知來訪人填寫《勞資糾紛調解申請表》,由局信訪辦決定是否受理行政調解申請。
五、行政調解可采取現場電話調解、約談雙方當事人來信訪部門面對面調解、開具《勞動保障來訪事項調解函》由來訪人帶回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處理等多種形式。行政調解期限為7日,凡超過7日還未能調解成功的,局信訪辦應及時引導來訪人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處理。
六、對存在勞動爭議問題的來訪人,如果來訪時,其爭議申請時效已臨近最后期限,局信訪辦則不能接受其行政調解申請,應當場開具《勞動保障來訪事項告知書》,引導其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處理。
七、局信訪辦在接訪工作中,對來訪人投訴舉報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初步審查來訪人的相關證件和證據材料,并按照事權劃分的規定作如下分類處理:
(一)凡屬我局管轄的,應予登記,并開具《勞動保障來訪事項登記回執》,告知投訴舉報人,信訪辦將從登記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其相關材料轉送監察處,由監察處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的程序和內容進行處理。
(二)凡屬區級勞動部門管轄的,應開具告知書,引導其到相關區級勞動部門反映;
八、局信訪辦在接訪工作中,發現來訪人反映的問題,不屬于信訪事項,而屬于我局相關業務部門依法應予辦理的業務事項時,應當場開具《勞動保障來訪事項告知書》,引導來訪人到有權處理的業務部門提出申請。相關業務部門應及時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九、局信訪辦應建立信訪事項辦理定期通報制度,對轉辦、交辦、督辦的信訪事項辦理情況進行定期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