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充分發揮最低工資標準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職工收入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決定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3年5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標準和適用地區見附件。各地級以上市原則上應統一執行省確定的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在省確定的標準上適當上調標準,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深圳市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執行。 二、各地級以上市要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5日內,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三、各地要加大對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4日
附件: 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表 類別 月最低工資標準(元/月) 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元/小時) 適用地區 一類 1550 15 廣州 二類 1310 12.5 珠海、佛山、東莞、中山 三類 1130 11.1 汕頭、惠州、江門、肇慶 四類 1010 10 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