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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化和產業結構調整力度的加大,城鎮職工在各類企業間流動日趨頻繁。為解除廣大職工養老的后顧之憂,現就有關職工再就業后養老保險關系的接續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率;要認真貫徹落實現行的社會保障政策,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城鎮各類企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以及自由職業者,都要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并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關于養老保險關系的接續 (一)參統企業職工因下崗等原因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暫時封存,待再就業后,自繳費當月予以啟封。在省內已參統的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再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隨同轉移,不轉移基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個體經濟組織就業及自謀職業的,或在未參加統籌的城鎮企事業單位就業的,原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可轉至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職工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養老保險續保手續并繳納養老保險費。在省外就業并參加屬地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其個人帳戶檔案和基金可按規定轉移;未參加當地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仍可在原統籌地區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有關規定代為繳納養老保險費;下崗職工未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仍由單位和個人按原辦法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破產企業職工一次性安置后未再就業的,可按自由職業者的繳費標準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封存本人個人帳戶,待達到退休年齡后,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養老金待遇。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后,易地從事個體經營的,仍可在原統籌地區繼續參保,繳納養老保險費。 (五)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 三、關于養老保險費繳納 (一)企業職工再就業后,應重新核定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在城鎮企事業單位就業的,按青政[1998]78號文件規定確定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在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就業的,按青政[1998]77號文件規定確定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二)從事個體經營、自由職業的,繳費基數可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300%的范圍內由職工個人選定,繳費比例為23%。業主全部由本人繳納,從業人員本人繳納8%,其余由業主繳納。 四、關于養老金的計發 (一)達到我省退休條件的參統人員,由本人提出退休申請,所在單位審核(破產企業職工一次性安置后未再就業的,或者在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再就業的,以及自謀職業的,由檔案托管單位審核),并填寫《青海省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辦理退休手續。 (二)1995年底前參加工作的人員,1995年底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并與本人實際繳費年限和再就業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待遇標準按原省勞人廳《青海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青勞人險字[1999]122號)計發。 1996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辦理退休手續后,基本養老金按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項之和計發。 (三)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五、維護廣大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障的權益,是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重要職責。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為方便職工繳費,積極創造條件設立繳費窗口。同時,要大力宣傳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和規定,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辦事時限,自覺接受廣大職工的監督,使參保職工明白、滿意、放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