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生育保險覆蓋全省境內城鎮的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應參加所屬地區的生育保險。參保職工無工作單位的配偶在符合 。 計劃生育、婚姻法等法律、法規的生育可以享受由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生育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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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生育保險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保持一致,即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全部納入所屬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社會統籌范圍。夫妻雙方單位都參加了生育保險的,有關費用支付以女方為主;夫妻雙方單位有一方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則不能納入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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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用人單位的繳費率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7%,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按相同費率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由個人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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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生育保險繳費率的調整,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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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用人單位按月及時、足額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按年度一次性繳納,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按《湖南省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試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湘勞社發〔2003〕146號)文件執行。生育保險費不實行減免。用人單位和已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交欠繳費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在欠費期間發生的生育保險有關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由單位(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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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費統一征繳,執行相同的征繳稽核、繳費年限、繳費和待遇掛鉤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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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生育津貼待遇及其支付 (一)符合規定的女職工生育和終止妊娠,在生育和終止妊娠的產假期間,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職工不符合計劃生育、婚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或未取得有關合法許可的生育、終止妊娠,不得享受生育保險各項待遇。 (二)符合規定的女職工生育津貼日標準按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計發,靈活就業人員按本人年繳費工資除以360天計發。用人單位的女職工生育津貼標準低于本人月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補足。 (三)職工在產假期間及以后不得中斷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如發生中斷,由用人單位(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符合規定的女職工產假含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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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生育醫療費支付 (一)女職工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生育或終止妊娠所發生符合規定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費用由職工個人負擔。前述費用僅限用于產婦本人,涉及嬰兒醫治、護理等費用,生育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依法使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手段生育所發生的費用,統籌地區可參照當地上年度人均生育醫療費用定額支付,超出支付范圍和標準的費用,生育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二)符合規定的女職工因生育引起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在產假期間,由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產假期滿后需繼續治療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合并癥及孕產期因其它疾病發生的醫療費,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三)符合規定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具體執行范圍、項目、標準由省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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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節育手術費用支付 (一)職工節育手術費用是指職工因實行計劃生育需要,在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以及由此引起并發癥的醫療費用。職工實行計劃生育手術及醫治并發癥的第一次費用,按湘價費〔2001〕224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由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第二次以上實施上述手術以及由手術引起的疾病治療費用,生育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按基本醫療保險及計劃生育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二)按國家規定免費供應避孕藥、避孕工具的費用由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生育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三)職工因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用人單位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獎勵。 (四)按照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因醫療事故造成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應當由施行手術的單位承擔治療費,生育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五)職工因拒絕落實計劃生育措施導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懷孕的終止妊娠手術費用,由受術者承擔,并不享受假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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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生育補助金支付 (一)參保單位符合規定的女職工失業后,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生育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含相關的生育醫療費用),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人均生育醫療費用。男職工失業后未繼續繳納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的,其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險補助待遇。 (二)參加生育保險單位的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生育第一胎(不含終止妊娠),并符合計劃生育、婚姻法等規定,在產假期間內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生育保險統籌基金給付一次性生育補助(含相關的生育醫療費用),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人均生育醫療費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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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其他待遇支付 (一)對違反《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年度征收社會撫養費處理的職工生育不享受生育保險各項待遇。 (二)因犯罪、酗酒、吸毒、自己不慎、自傷、他傷、患病、責任事故等造成妊娠終止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三)出差、異地、公派出境、出國人員且所在單位繳納了生育保險費的,所發生的生育費用及生育津貼按本人單位參保的統籌地區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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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統籌地區應制定生育保險費的具體支付標準和結算辦法,嚴格控制超范圍診療項目和職工自費項目的使用,確定生育醫療費中個人自付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人均生育醫療費用的20%),確定生育保險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人均生育醫療費用與法定產假生育津貼之和)。 以上各條“統籌地區上年度人均生育醫療費用”是指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的人均生育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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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與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結算;生育津貼、生育補助金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用人單位或委托機構向個人支付,并創造條件逐步過渡到社會化發放。 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節育手術費(含確因需要在同一統籌地區內轉診的生育醫療費用),可先由本人全額墊付,診療結束后,由本人所在單位專辦人員持有關材料和憑證到所屬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有關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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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申領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屬于計劃內生育的證明(《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 (二)夫妻雙方身份證(夫妻雙方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還須提供對方已參加生育保險或不屬參保范圍的證明材料); (三)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嬰兒死亡證明、流產醫學證明、專家鑒定證明、節育證明、相關醫療費用單據等); (四)是失業婦女的,還須提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有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五)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其配偶居住的村民委員會或城鎮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的證明和結婚證; (六)受委托代為申領的,除本條第(一)至第(五)項規定的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申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七)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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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并符合領取規定的生育補助金,由男方所在單位專辦人員持有關材料和憑證到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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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由托管或代辦機構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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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單位或托管機構專辦人員將有關待遇補償給受益人時,應有本人領取簽名,并保存備查,以確保生育保險待遇的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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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辦法》主持制定統籌地區實施規劃和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生育保險的醫療鑒定、保障范圍、醫療服務項目、支付標準及結算辦法(其中特殊用藥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審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資格審定辦法;指導、協調、督查各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宣傳培訓、運行及管理,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生育保險中出現的糾紛進行鑒定、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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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證繳、管理和支付;負責與具備定點資格的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簽定服務協議;建立生育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編制有關統計報表。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所需事業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從生育保險統籌基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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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暫不具備單位單獨征繳和管理條件的,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規劃、統一征繳和統一管理,但生育保險統籌基金要單獨建立財政專戶,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運行、分別核算、分別預決算和統計,不得相互擠占和挪用,并接受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和參保單位及職工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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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各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繳費率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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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凡不列入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無規定的,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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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辦法》實施前已試點運行生育保險的統籌地區,要抓緊做好與《辦法》銜接并軌工作,確保平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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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通知與《辦法》同時實施,以前所發生的生育方面的費用按原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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