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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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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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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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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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健全和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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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組織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宣傳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落實人民政府婦女發展規劃,開展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三)研究本行政區域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四)對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失職行為,建議有關機關對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對侵害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及時處理; (六)其他與婦女權益保障相關的工作。 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文化、衛生、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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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以下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一)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婦女的意見和要求,提出保障婦女權益的意見建議; (二)協助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檢查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三)受理婦女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為受害婦女提供法律服務; (四)參與制定涉及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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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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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于涉及婦女的政治權利、生命健康、勞動就業、文化教育、利益分配、婚姻家庭等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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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選舉時,正式代表候選人中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省、市兩級不低于30%,縣、鄉兩級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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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培養、選拔和任用女干部,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的領導成員中至少有一名婦女。 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婦女領導干部應當占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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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有權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婦女領導干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干部管理部門在選拔領導干部時,應當重視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的推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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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企業工會的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應當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委員會中女代表、女委員的比例應當與女職工比例相適應。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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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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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應當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適齡女性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送其入學,不得使其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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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和學校應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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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實施生理、心理教育,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應當在學生中加強男女平等教育,禁止歧視女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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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各類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明確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學生、提高對女性學生的錄取標準或者限制女性學生錄取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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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城鎮和農村婦女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提高婦女的素質和就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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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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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在錄用職工時,應當尊重婦女的就業權利,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婦女的錄用標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與婦女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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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改革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女職工,損害女職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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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為由,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任何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損害婦女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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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不適合婦女的工作和勞動,對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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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不得歧視婦女。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不受影響。 對哺乳期的女職工,可以實行彈性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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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的住房供熱費補貼等福利待遇,不得作出“以男為主”或者其他歧視婦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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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未與工會或者女職工協商,不得延長女職工工作時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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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行和落實生育保險制度,并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企業應當按照職工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生育保險費,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生活和醫療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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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定期對女職工進行婦科疾病普查,普查費由所在單位支付。衛生保健部門應當至少每三年組織一次對農村婦女的婦科疾病普查。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提供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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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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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婦女對家庭的共有財產享有同其他家庭成員同樣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其他家庭成員不得以婦女勞動收入少或者無勞動收入而加以限制或者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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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農村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的權利。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或者村規民約不得有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等權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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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在同等條件下,對老年婦女和喪失勞動能力并且無生活來源的婦女應當給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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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喪偶婦女有權自主處分本人所有的財產、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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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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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下列行為: (一)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或者因胎兒是女性人工終止妊娠; (二)溺殺、遺棄、殘害女嬰; (三)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四)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 (五)虐待和遺棄病、殘婦女與老年婦女; (六)禁止以介紹婚姻等為名買賣婦女; (七)其他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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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商場、超市等商業經營單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以任何理由搜查女性消費者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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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和被強迫賣淫的婦女,并做好善后工作。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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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禁止以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身體動作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到性騷擾的婦女有權向有關單位和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單位和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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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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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女方離婚后無居所,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應當裁決有條件的男方給予女方一次性經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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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喪偶、離異的中老年婦女要求再婚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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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對重婚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單位或者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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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社會團體、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工作。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發現對婦女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勸阻和調解、處理。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不能投訴的,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舉報。 公安機關接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報警求助后,應當及時出警和依法處理。人民檢察院對符合逮捕和起訴條件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及時依法決定批準逮捕或者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公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自訴的案件,應當及時審理;對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起訴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中應當依法照顧受害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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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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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或者使其輟學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對女性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批評教育,并采取措施責令其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或者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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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學生、提高對女性學生錄取標準或者限制女性學生錄取比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學校主要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對學校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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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婦女的錄用標準和在與婦女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由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屬于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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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以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為由,降低女職工工資,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補發女職工的工資和恢復其工作,并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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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的職工住房供熱費補貼等福利待遇作出“以男為主”或者其他歧視婦女的規定的,由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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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工會或者女職工協商,強迫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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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沒有采取措施推行和落實生育保險制度并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的,由上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沒有按時足額交納生育保險費的,按照《黑龍江省勞動監督檢查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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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以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或者村規民約等形式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等權益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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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因胎兒是女性人工終止妊娠的,按照《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涉嫌違法犯罪的,由有關機關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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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商場、超市等商業經營單位指使保安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搜查女性消費者身體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10000元罰款,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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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干涉中老年婦女再婚的,由干涉者所在單位或者其居住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干涉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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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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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1993年9月17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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