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溫州市市屬縣以上集體企事業單位固定職工退休基金統籌管理實施辦法
1988-08-01 溫州市政府 溫政〔1988〕28號 浙江省溫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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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單位:
《溫州市市屬縣以上集體企事業單位固定職工退休基金統籌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頒發,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
內容: |
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有利于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保障退離休職工生活,根據省人民政府浙政〔1986〕50號文件精神,結合溫州實際情況,對市屬縣以上集體企事業單位固定職工退休基金實施統籌管理,制定如下辦法: 一、退休基金的統籌原則是:有利生產,保障生活,互助互利,適當調劑,以支定籌,略有積余。 二、退休基金的統籌范圍: 凡是市屬縣以上集體企事業單位(合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以及部屬、省屬、軍隊屬和外省、市在溫經濟獨立核算的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包括全民身份的固定職工,均應參加退休基金社會統籌。 凡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及其他形式經營責任制的縣以上集體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也應參加退休基金社會統籌。 市屬商業、二輕部門縣以上集體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退休金由本系統實行統籌。 三、退休基金的統籌項目: (一)離休費(包括原工資和國家統一規定按照參加革命年限增發的生活補貼費); (二)退休費( 包括按省政府浙政 〔1986〕35號和省勞動人事廳、省財政廳浙勞人險〔1988〕66號文件規定給部份退休職工加發的退休補貼費); (三)按國務院國發 〔1978 〕104號文件辦理的退職職工生活費; (四)各種生活補貼和物價補貼費,即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五元、生活補貼五元、臨時副食品補貼八元、退休生活補貼十二元(已發放十七元的,其超過部份由原單位負責支付)。 除上述退休基金統籌項目外,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醫療費、撫恤費、喪葬費、其他補貼及書報費、衛生(洗理)費、因公致殘護理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及其他各項津貼和福利費,均按照現行規定由原單位負責支付。 四、退休統籌基金的提取,以本單位退休金統籌項目總額加上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以財務報表為準)之和,乘以當年確定的統籌基金計繳比例(簡稱“統籌率”),采用一個統籌率分三年過渡到位的辦法,其增加或減少負擔部份,一九八八年按50%兌現,一九八九年按75%兌現,一九九○年達到均衡。 退休統籌基金的提取比例,一年一定,到期調整。 退休統籌基金,企業單位在稅前提取,營業外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 企業參加退休基金社會統籌后,按規定比例繳納的退休金額如超出原支付的退休費用較多,影響職工獎金和福利基金比例較大的,經財稅部門同意,可在企業自有資金中適當調劑。 五、退休統籌基金的管理: (一)退休統籌基金由溫州市社會勞動保險委員會統一籌集,統一管理,采取“全額上繳、全額下撥,先上繳、后下撥”辦法在銀行設立“退休統籌基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統籌開始時,參加統籌單位要預繳半個月退休基金。上繳退休基金,按月繳納,由單位開戶銀行按照市社會勞動保險委員會辦公室開具的“同城托收無承付”憑據,于每月八日前代為扣繳(異地采取委托收款),并及時轉入市退休統籌基金專戶。下撥退休基金,由市社會勞動保險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各單位每月需要支付的退休金統籌項目總額于每月十五日前通過銀行轉帳劃撥給各單位。各單位憑《溫州市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基金統籌管理手冊》按月到銀行提取,銀行監督支付。結余的統籌基金,應存入銀行定期儲蓄,按城鄉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全部轉入市退休統籌基金專戶。 對逾期不繳或單位在銀行存款不足造成滯納的,應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并由開戶銀行扣繳轉入市退休統籌基金專戶。滯納金由企業自有資金列支,不得進入成本。 退休統籌基金的提取、上繳和發放,由各單位的勞動工資和財會部門共同負責辦理。 (二)各單位都要建立定期的統計報表和各項登記管理制度,并于每年一月十日前和二月底前分別向市社會勞動保險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準確地填報《溫州市集體企業單位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增減花名冊》和《溫州市集體企業單位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年報表》。對逾期不報,影響退休基金統籌正常工作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弄虛作假,瞞報工資總額或虛報冒領退離休費的,除據實追回金額外,處以少繳或虛報冒領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三)各單位不得對統籌基金使用空戶頭。如改變銀行戶頭或在多處銀行開戶的,必須及時書面告知市社會勞動保險委員會辦公室。 六、各單位必須加強對退離休職工的管理。實行退休金統籌 后,退離休職工和企業的關系不變,其學習、生活、醫療、福利仍由原單位負責管理。并應有專人負責,定期進行家訪,關心他們的生活和身體健康情況。 七、因工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提前退休的職工,必須嚴格按照現行有關規定,由單位主管部門統一上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醫務鑒定,并按照審批權限批準后,參加社會統籌保險。對于接近國家規定正常退休年齡的職工,由于衰、弱、病、殘,企業批準提前退休的,其退休費在未達到國家規定正常退休年齡前由企業負責發放,在達到了國家規定正常退休年齡后才可參加社會統籌保險。 八、停產企業在在職職工工資無法發放的情況下,可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和財稅部門審核,報市社會勞動保險委員會同意,對退離休職工每月可改發基本生活費三十五元。依法破產(包括拍賣)的企業,市社會勞動保險委員會有權參加其資產清理,按照破產法有關規定處理安排好退離休職工基本生活,分得的資產由市社會勞動保險委員會辦公室管理和處分。 九、溫州市社會勞動保險委員會辦公室統一負責辦理市屬縣以上集體企事業單位固定職工退休基金的籌集、管理、發放等具體業務,并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管理費按3‰收取。 十、各縣(市、區)的縣以上集體企事業單位退休金統籌工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十一、本實施辦法由溫州市社會勞動保險委員會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十二、本實施辦法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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