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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06〕5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從2006年9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調整最低月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市區(含吳興區、南潯區)行政區域內最低工資標準由原610元/月調整為67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原5.2元/小時調整為5.7元/小時。德清、長興、安吉三縣行政區域內最低工資標準由原560元/月調整為62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原4.8元/小時調整為5.3元/小時。
最低工資不包含以下三項: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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