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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本級統籌企業:
今年,我省相繼發文對企業離退休人員冬季取暖補貼、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進行了調整。在實際操作中,對部分政策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將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 關于取暖期內退休人員取暖補貼發放問題。按照“一個取暖期內,不重復享受取暖補貼”的原則,取暖期開始前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全額發放取暖補貼;取暖期內退休,在取暖期開始時已按在職人員一次性領取了取暖補貼的,不再按退休人員取暖補貼標準重復發放;按企業在職人員領取的取暖補貼低于退休人員取暖補貼標準的,可補齊到規定標準。 二、關于洗理費問題。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從2005年1月起每人每月加發6元洗理費,并作為基本養老金處理。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員,在按冀勞〔1998〕47號文件規定的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計算出一定比例補貼調節金后再另加6元洗理費,按新辦法計算出調節金后不再另加任何費用。 三、關于離休人員1-2個月生活補貼補發問題。根據冀勞社[2006]14號文件要求,企業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適當增加了離(退)休金,對于離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后1-2個月生活補貼補發問題,按照勞社廳函〔2002〕185號文件規定執行,即每年一月份為離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后,當年調整離(退)休金時對已發放的生活補貼不再進行調整,已調整的離(退)休金計入下一年度的計發基數。考慮到本次屬跨年度調整,所以在此問題處理上可按以下辦法辦理:2003年、2005年增加的離(退)休金,2003年、2005年當年不計入計發1-2個月生活補貼計發基數,也不補發,但可以分別計入次年(2004年、2006年)的計發基數并給予補發。 四、關于離休人員遺屬一次性撫恤金補發問題。屬于冀勞社[2006]14號文件執行范圍的企業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遺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要按照調整后的離(退)休金為基數計發,已經按調整前離(退)休金標準為基數計發的要補發差額。 五、企業離退休人員冬季取暖補貼、離休人員1-2個月生活補貼等一次性支付項目,要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一次性支付,不得平均到每個月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