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人社部發〔2008〕117號文件精神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壓力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意見》(桂勞社發〔2009〕16號)精神,盡最大努力減輕我市企業壓力,穩定就業局勢,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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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各統籌地區在確保各項社會保險費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企業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經核準緩繳期間,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經核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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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及相關措施 2009年之內,各統籌地區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證社會保險制度平穩運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按以下原則及相關措施分別實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 (一)失業保險 1.企業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率降低50%,即由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降為1%繳納失業保險費; 2.2008年欠繳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應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簽訂補繳失業保險費協議。 (二)醫療保險 市本級企業單位的醫療保險繳費率從原來的6.5%降到5.8%,下調幅度為10.77%。 (三)工傷保險 市本級企業單位工傷保險在原來繳費率的基礎上,一律下調10%,即:一類行業企業從0.5%下調為0.45%;二類行業企業從1%下調為0.9%;三類行業企業從2%下調為1.8%。 (四)生育保險 2008年市本級已出臺相關政策,提高了生育保險的相關待遇水平,提高幅度為30%~400%,而2008年企業單位生育保險當期基金的結余僅為23.97萬元,結余基金的支付能力尚不足1/4個月,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社部發〔2008〕117號文件規定,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必須確保在參保人員“待遇水平不降低、制度平穩運行、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進行,鑒此,市本級維持生育保險繳費率不變。 (五)各縣統籌地區可以按照自治區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人社部發〔2008〕117號文件精神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壓力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意見》(桂勞社發〔2009〕16號)中,對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繳費費率可以分別在15%、30%幅度內降低,以及對于安全生產形勢良好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費率降低20%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確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三個險種的降低費率及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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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既可選擇參加一次免費的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也可選擇到中等職業(技工)學校就讀。對于選擇到中等職業(技工)學校就讀的,可給予一個月的失業金領取地最低工資標準150%的補助,所需費用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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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職業技能培訓力度,擴大培訓規模和范圍,提升培訓質量,以培訓促就業 采取的具體措施如下: (一)以職業院校特別是高級技工學校為骨干,扎實開展勞動預備役制培訓,全面提升新成長勞動力綜合素質和勞動技能,實現技能就業; (二)以高技能人才為依托,不斷擴大創業培訓,完善創業服務體系,實現創業促就業的倍增效應; (三)完善基層勞動保障平臺建設,以基層勞動保障平臺建設為基礎,全面推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返鄉農民工轉移就業培訓,提高就業競爭力,促進其穩定就業; (四)以困難企業為重點,著力抓好下崗失業人員、停崗、歇崗職工、在職職工技能提升培訓和輪訓,緩解企業壓力,為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儲備技能人才; (五)動員各級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加大對在崗職工、返鄉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被征地農民、水庫移民的創業、職業技能、技能提升、企業轉崗技能、勞動預備制、農業實用技術等培訓的力度,動員適齡青年進入技工學校進行為期1-2年的技能培訓。加大對上述人員培訓資金的投入,完善就業專項補助資金補貼辦法,擴大職業培訓補貼范圍,把在崗職工納入職業培訓補貼領取范圍,適當提高培訓補貼標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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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嚴格界定困難企業范圍 本文件所指的“困難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 (二)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沒有裁員或少裁員的; (三)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 (四)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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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審批程序 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審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條件需要緩繳的繳費單位,應當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并同時報送下列有關材料:1.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書面材料;2.全部開戶銀行名稱、帳號及當前貨幣資金余額情況;3.提交申請前3日內的所有銀行存款帳戶的對帳單據;4.資金負債表或企業基本財務指標情況表;5.申請當月應付職工工資匯總表或明細表;6.支出預算。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繳費單位緩繳申請后,對繳費單位申請緩繳的理由和依據進行嚴格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要求繳費單位填寫《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審批表》。 (三)《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審批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署意見后,經縣級勞動保障部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下同)、財政部門審核和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復核,報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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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申請審批程序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申請審批程序如下: (一)統籌地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以下材料:1.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的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方案;2.2008年基金收支結余財會報表(復印件);3.基金支撐能力測算說明。 (二)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填寫《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申請審批表》,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附件: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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