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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勞動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統一全省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通知》(湘政辦函〔2002〕12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境內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等,從2002年4月1日起,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為20%,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為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7〕43號文件的規定執行。繳費比例調整后,職工個人帳戶規模仍為個人繳費工資的11%。 二、自由職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21%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11%記入個人帳戶,10%劃入社會統籌基金。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按雇請的全部從業人員繳費工資基數的13%為其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3%劃入從業人員個人帳戶,10%劃入社會統籌基金;城鎮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本人按其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 自由職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以本人月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最高為本市州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為本市州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無法確定月工資收入的,以本市州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