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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有關“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的規定,鑒于東莞市人民政府已于2008年3月25日下發《關于公布東莞市2008年度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東府辦函[2008]62號),決定2008年度東莞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770元/月,我市失業保險金按規定也作相應調整。即從今年4月起,失業保險金按我市新的最低工資標準770元的80%計算,為616元/人月,比現行的失業金標準552元增加64元。 市社保局已完成相關準備工作,確保4月按新的標準發放失業保險金。 據統計,截至2月底,我市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共2182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