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育保險基金征繳管理,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西安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結合我市生育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生育保險實行屬地管理,暫以市和區縣兩級統籌,分級管理,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市和各區、縣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收繳、管理和支付,并確保基金的運營安全。
|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都必須參加生育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用。
|
第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基金。所有用人單位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年工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為基數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并遵循“當月繳費,次月享受”的原則。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可根據上年度生育保險基金實際支出情況和全市經濟發展、物價變化情況,適時對繳費比例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
第五條
生育保險參保登記,在市和區、縣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辦理。 (一)蓮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橋區內的部、省、市屬用人單位參加市級統籌,在市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參保手續。 (二)區縣屬及以下用人單位參加區縣級統籌,在各區縣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參保手續。 (三)長安、閻良、臨潼區及各縣的部、省、市屬用人單位參加所在區縣的生育保險統籌。 用人單位應在《西安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實施后30日內,新建單位在批準成立或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持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等資料到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的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
第六條
經辦機構受理用人單位參保登記后,應及時核定用人單位繳費基數和具體參保人員人數,辦理參保手續。
|
第七條
生育保險工作實行參保單位年審制,通過年審確定參保單位繳費基數。參保單位職工發生人員增減變化時,應于當月持有關資料到經辦機構辦理增減變化手續。
|
第八條
企業合并、兼并、分立或轉讓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參保登記手續。 企業因破產、撤消或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告終止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向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注銷參保登記手續。
|
第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生育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
第十條
用人單位須按月到經辦機構交納生育保險費用。如暫停繳費,在欠費期間,用人單位職工因生育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措施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單位承擔。重新繳費時,需補足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并按日繳納2‰的滯納金后,由生育保險基金補支相關費用。
|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須如實申報參保人數和參保繳費基數,不得謊報、瞞報。經辦機構在接到有關舉報后,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并調查被舉報單位的繳費情況。
|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同級財政、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做好生育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工作。
|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險基金,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