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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醫改政策,減輕參保人員負擔,簡化結算程序,借鑒周邊城市做法,結合合肥實際,現就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人員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首先由其個人當年帳戶支付,個人當年帳戶支付不足時,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承擔80%,個人承擔20%;退休人員及工作年限滿30年以上的在職人員,單位承擔90%,個人承擔10%。企事業單位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本著由單位承擔大部分費用的原則,自行制定補助辦法。 二、參保人員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結算分為三個層次: (一)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門檻費)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一個年度內,在三級、二級、一級及其以下醫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標準分別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分別為300元、200元、100元,第三次及以后住院免收門檻費。 (二)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門檻費)以上,封頂線以下的部分,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個人承擔的比例,按不同級別醫院分別為三級醫院10%、二級醫院8%、一級醫院 6%;退休人員及工作年限滿30年以上的在職人員,個人承擔比例分別為三級醫院5%、二級醫院4%、一級醫院3%,其余部分由統籌基金承擔。 (三)超過封頂線以上至15萬元的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10萬元以下部分,個人承擔10%,退休人員及工作年限滿30年以上的在職人員,個人承擔5%;10萬元~15萬元部分,個人承擔5%,退休人員及工作年限滿30年以上的在職人員,個人承擔2.5%,其余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承擔。 三、充分發揮單位補充醫療保險金和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作用,鼓勵各單位按照國家醫改政策和《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第82號令)的規定,積極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金。 從2002年開始,單位可將鋪底資金集中掌握使用。屬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可以由個人帳戶歷年積累的資金或現金支付;屬單位承擔的費用從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和單位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金中支付。 四、在醫改初期,對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的使用和管理比照甲類執行,使用乙類藥品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個人自付的費用暫不收取。考慮到藥品目錄有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在醫改初期,對原屬公費醫療允許報銷而目前未列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由各單位本著從嚴控制的原則,自行制定相應的補助辦法。 五、要加大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管理和監督,醫療經辦機構應定期通報基金的運行情況,并以適當形式定期向社會公布。隨著醫改政策的調整,適時調整對定點醫院的結算標準和結算辦法。根據統籌基金的使用情況,本著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醫療保險繳費率一年一定。 六、積極擴大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面。在總結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經驗的基礎上,基本醫療保險改革逐步向企業延伸。對暫不具備建立個人帳戶條件的新參保企業,可先參加住院醫療統籌和大病醫療救助,待條件成熟時,再建立個人帳戶。 七、堅持三項改革同步配套推進,在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改革的同時,加快醫療衛生體制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步伐。衛生、藥監部門要加強對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和監督,實行定期督查,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各定點醫院、藥店要嚴格按照醫改政策規定,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實行藥品收支兩條線管理和藥品公開招標采購。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協作,控制和降低非基本醫療支出,切實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推進。 八、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原醫改政策如與本通知精神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