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產業轉移和勞動力轉移的決定》(粵發〔2008〕4號),做好我市優秀農民工入戶城鎮工作,根據《關于做好優秀農民工入戶城鎮工作的意見》(粵勞社發[2008]1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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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在江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被企業招用的農村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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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的優秀農民工是指:遵紀守法、愛崗敬業、精通業務、技能嫻熟、勝任工作,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并在崗位上做出積極貢獻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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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落實優秀農民工入戶城鎮工作。勞動保障、發展改革、公安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優秀農民工入戶城鎮工作,為政府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落實農民工入戶計劃和宏觀調控指導。公安部門負責農民工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落實優秀農民工入戶手續辦理,保障農民工入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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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實施優秀農民工入戶城鎮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全面規劃,逐步推進。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需要,統籌規劃優秀農民工入戶城鎮工作;結合不同發展階段的實際,分步推進,逐步深化。 (二)統一標準,貫徹落實。全市實行優秀農民工入戶城鎮統一標準。各市、區根據實際和能力,落實優秀農民工入戶城鎮工作,形成激勵農民工、關注農民工的社會氛圍。 (三)突出技能,優化結構。針對我市優化產業布局和產業結構的需要,重點鼓勵技能型優秀農民工入戶城鎮,帶動廣大農民工積極提升技能,培養壯大技能人才隊伍,優化全市勞動力結構和布局。 (四)以人為本,簡化手續。本著便民、利民和政府機構職能轉變的原則,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減少辦事環節,簡化辦理手續,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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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在本市城鎮務工的省內外農村勞動力,女性年齡在35周歲以下(具有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有特殊貢獻的年齡放寬至45周歲)、男性40周歲以下(具有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有特殊貢獻的年齡放寬至45周歲),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納入就業登記,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遵守計劃生育規定,已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所從事工種符合我市準予入戶工種目錄規定,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農民工,可以申請在我市入戶: (一)獲得市委、市政府或本省廳級以上部門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 (二)取得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三)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在我市工作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2年; (四)取得中級工職業資格證書、在我市工作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5年的; (五)參加國家和省職業技能競賽獲三等獎以上;參加江門市職業技能競賽獲二等獎以上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 (六)擁有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成果。 本市農村戶籍的優秀農民工可選擇在就業地的城鎮入戶。 各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放寬優秀農民工入戶城鎮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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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優秀農民工入戶城鎮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優秀農民工申請入戶,原則上通過用人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個人也可直接申報。申報單位必須已在工商部門登記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優秀農民工所持職業資格證書應經江門市勞動保障部門驗證。 (二)核準。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或個人上報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入戶條件的優秀農民工,在10個工作日內函復用人單位或個人,并簽發入戶卡。 (三)入戶。優秀農民工憑入戶卡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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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核準入戶的優秀農民工可以將戶口遷入自有住房、用人單位的集體戶口,所在用人單位或個人不能解決入戶的,可遷入當地政府指定的戶籍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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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對核準入戶的優秀農民工,除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外,遷入地和遷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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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經核準入戶的優秀農民工,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原則上可隨遷,具體操作辦法按各地現行的戶口遷移政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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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優秀農民工入戶后沒有住房的,可納入當地廉租房或經濟適用房政策范圍,解決其住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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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已辦理入戶各市、區城鎮的本市籍優秀農民工,可在土地承包期內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民工進城入戶后,自愿交還宅基地的,應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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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各市、區應大力組織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為廣大農民工參加培訓、提升技能提供良好條件;定期開展優秀農民工評選表彰和技能競賽活動,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優秀農民工入戶城鎮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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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外來城鎮戶籍務工人員可參照優秀農民工入戶城鎮的條件,享受同等入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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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優秀農民工辦理入戶的具體操作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公安局等部門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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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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