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的醫療消費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精神和《襄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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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補充醫療保險是用人單位和職工自愿參加的一項輔助性醫療保險, 是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益補充,主要用于保障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責任以外的醫療需求。用人單位是否參加補充醫療保險應根據自身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的實際醫療費支出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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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凡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均可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同時鼓勵有經濟承受能力的職工自己繳納補充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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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縣、市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經辦補充醫療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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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符合下列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為職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 (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能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經濟效益較好,有能力為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 (三)基本醫療保險實施前的醫療待遇水平高于現行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且能夠滿足職工更大的醫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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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其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單位負擔并負責繳納;職工個人自愿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可由用人單位統一收繳,亦可由職工個人直接到當地醫療保險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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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企業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 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醫療補助政策未出臺前,可參照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其費用可在單位結余經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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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參加補充醫療保險,應根據自身的經濟效益或經費結余情況,由用人單位自行確定分配方案,提請同級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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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分配標準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按職工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亦可按平均額為職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還可實行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補充醫療保險費的辦法。補充醫療保險在繳納費額上應向年老多病的職工適當傾斜。 職工個人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不受金額和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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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為職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時,應向醫療保險機構提供參加補充醫療保險職工的花名冊和具體金額。 職工個人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并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的亦應提供上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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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金存入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專戶,有結余的按《襄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計息,其本金利息歸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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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一律計入職工個人帳戶,但補充醫療保險費與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中的基金要分開管理,不得在單位和個人之間調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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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 (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 (二)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中屬個人負擔的部分; (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 (四)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藥品及治療費用(不含戒毒、治療性病的費用); (五)職工個人繳納大病救助基金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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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職工如需支付第十三條第二、三、四項所列的醫療費用,可憑收據和原始有效資料復印件等到醫療保險機構核準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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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醫療保險機構應按規定做好用人單位及個人補充醫療保險金的管理工作。 (一)醫療保險機構對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應按用人單位或職工提供的金額從到帳之日起分別記帳; (二)醫療保險機構應為每個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職工建立繳費記錄,連續記載每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數額,并提供查詢服務; (三)職工調動,其補充醫療保險金有結余的,按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轉移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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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級醫療保險機構要切實加強對此項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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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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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辦法與醫改《暫行辦法》同時實施。今后如上級有新的規定,改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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