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管單位: 參照勞動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簡稱“死亡”)的各類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以及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離退休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對象、條件和待遇標準等問題明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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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養范圍 參保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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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養條件 具備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無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五)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七)本通知實施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人員的配偶在其辦理退休手續時也應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死亡人員生前參保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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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養關系的確認及審核 死亡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認定和待遇審核,由支付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參保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應當是參保人員死亡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的;離退休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應當是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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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止支付條件 領取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濟費: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在被判刑期間的(緩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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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死亡待遇及標準 (一)離退休人員以及繳費年限(含視同)滿15年的參保人員死亡,可以享受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 繳費年限(含視同)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以及退職、領取生活費的人員死亡,可以享受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封存期間死亡的(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按失業保險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養老保險基金只列支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參保人員在單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死亡的,在補繳相關費用后,可按繳費期間死亡處理。 (二)上述各項費用除喪葬費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外,其余部分先在死亡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儲存額或余額中列支;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儲存額或余額不足的,在統籌基金中繼續列支。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儲存額列支各項費用后仍有余額的,可以繼承。 同一個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賠償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與民事賠償按照不重復享受的原則處理。民事賠償不足的,再按前款順序支付。 (三)的市參保人員及退休人員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標準和計發基數,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根據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和城鎮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指數的變動以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確定并不定期公布(詳見附表)。各縣(市)、區的標準,由各設區的市勞動保障部門確定,并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四)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發放標準:供養1人的,按計發基數的20%發給;供養2人的,按計發基數的30%發給;供養3人及以上的,按計發基數的40%發給。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的發放標準:供養1人的,計發基數乘6;供養2人的,計發基數乘9;供養3人的,計發基數乘12。 (五)員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標準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同類人員標準執行。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按照退休人員標準執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參照離休人員標準執行。 (六)現行標準高于上述各項標準的,可暫不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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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礎管理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供養直系親屬基礎資料的管理工作。新參保人員應在參保的同時申報供養直系親屬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文件規定的范圍、條件以及“合理分擔”的原則進行審核認定。符合供養的直系親屬有關信息記入參保人員檔案。已參保及離退休的人員,也應逐步完成供養直系親屬基礎資料的建檔工作。參保及離退休人員供養對象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對享受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人員的生存狀況、領取資格進行審查。喪失領取條件的,應立即停發其待遇。供養直系親屬虛領、冒領的,按省政府令第139號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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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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