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鼓勵公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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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戶籍人口中實行計劃生育的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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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的獎勵對象,為本省戶籍城鎮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獨生子女父母。 獨生子女傷、病殘或死亡的,不適用本辦法,按《廣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粵人口計生委〔2009〕21號)的規定給予特別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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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標準發放。該獎勵金不影響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在地方財力許可的情況下,各地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獎勵金標準,具體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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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獎勵資金由財政承擔,納入戶籍地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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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凡本人認為符合獎勵條件的本省城鎮戶籍獨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張,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委會)領取并填寫一式三份的《廣東省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夫妻雙方的戶籍在同一個縣(市、區)但不在同一個鎮(鄉、街道)的,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申請;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個縣(市、區)的,分別向各自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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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獎勵對象資格的確認。 (一)初審。村(居)委會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原因;對符合條件的,加具意見并匯總填寫《廣東省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對象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后,報送鎮(鄉、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以下簡稱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 (二)審核。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在接到村(居)委會的初審對象名單后,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加具意見,于每月10日前將《申請表》和《登記表》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在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到當地公安、民政等部門核實情況。 (三)確認。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每月對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已審核的獎勵對象名單進行一次確認,確認工作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通過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原因;對符合條件的獎勵對象進行確認審批,并匯總各鎮(鄉、街道)的獎勵對象名單及所需資金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其中縣級匯總情況一并上報地級以上市人口計生部門。同時,將確認后的獎勵對象名單、《登記表》和《申請表》返還各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由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將名單及《申請表》返還各村(居)委會存檔。 (四)公示。經審核確認的獎勵對象名單,應在村(居)委會向群眾公示5日。群眾有異議的,村(居)委會應報告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并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對經查證確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由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報請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取消獎勵資格。 (五)告知。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對經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確認的獎勵對象,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獲得獎勵的對象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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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獎勵金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的金融機構代為發放。 代發單位應與當地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財政部門簽訂委托代發獎勵金協議書,將獎勵金按月發放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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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在獎勵金發放期間,獎勵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終止其獎勵待遇: (一)領取獎勵金后又再生育、收養子女,造成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 (二)戶口遷到外地或轉為非城鎮居民的; (三)獎勵對象死亡的; (四)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達三級以上,改享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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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獎勵對象戶籍在省內遷移的,從戶口遷入之月起,按遷入地獎勵待遇執行。外省戶籍遷入我省的,從戶口遷入之月起,按本省戶籍人口的規定執行。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的,從轉制的下月起執行本辦法,并退出原有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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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要將獎勵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健全專項資金的預算審批、決算報告制度,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財經紀律;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將應承擔的獎勵金劃撥至指定代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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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獎勵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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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各級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獎勵金使用管理的監督、監察。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要專門設立獎勵金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防止弄虛作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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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執行獎勵情況納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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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建立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通報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口計生委、財政廳另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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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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