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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分享社會發展成果,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全省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按月人均50元的標準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并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 退休(退職)人員按月人均25元乘以2004年各市職工平均工資與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月調整標準。據此,各市第一部分月調整標準為: 杭州市31元 寧波市28元 臺州市27元 金華市25元 麗水市25元 紹興市24元 舟山市24元 湖州市24元 衢州市24元 嘉興市23元 溫州市21元 第二部分 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長短分檔確定月調整標準。具體標準為: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增加15元;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20年的增加2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25年的增加25元;繳費年限滿25年不滿30年的增加30元;繳費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增加35元;繳費年限滿35年不滿40年的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40年及以上的增加45元。 退職人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增加10元;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25年的增加15元;繳費年限滿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作繳費年限。對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計發退休費的退休人員,仍以連續工齡作為劃檔依據。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執行“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調整,按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系數,分別乘以“雙掛鉤”的調整額確定。 (二)對2004年底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于當地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這次當地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三)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參照企業離休干部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執行,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開支渠道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年內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