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經濟功能區勞動局(科)、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號)的精神,現將《珠海市就業補貼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
一、就業資金的安排按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分級財政管理。市屬城鎮失業人員的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由市就業資金支付;區(經濟功能區,下同)屬城鎮失業人員的補貼由區就業資金支付。 參加組織訂單培訓的學員,培訓后安排在市屬或區屬單位就業的,由組織訂單補貼對象分別向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技工(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職業指導和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市屬定點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培訓的,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區屬定點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培訓的,向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
二、符合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的各項補貼標準和申領撥付辦法,按本《通知》和《辦法》規定執行。已在失業保險基金申領的各項補貼,不得在就業資金中重復申領。
|
三、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補貼,除本《通知》和《辦法》規定外,按《關于印發珠海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補貼辦法的通知》(珠勞社〔2008〕119號)執行。
|
四、就業困難人員個人實現靈活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按《關于印發〈珠海市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的通知》(珠勞社〔2007〕100號)執行。
|
五、本《辦法》所稱的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本市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農村貧困戶)且辦理失業登記的城鄉勞動力、持《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的原《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鄉“4050”(指女性40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失業人員、城鄉復員退役失業軍人(不包括已領取政府自謀職業補貼的人員)和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
六、殘疾人的各項就業補貼從殘疾人勞動就業補助資金中支付;補貼標準和申領撥付辦法按我市扶助貧困殘疾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
七、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期限,除珠府〔2006〕143號文規定招用原《優惠證》中的“4050”人員(計算年齡的時間截至2007年底)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計算年齡的時間截至2011年底)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此前已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但未到期的,補貼期限合并計算。
|
八、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就業補貼,所涉及就業備案、失業登記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均以珠海市勞動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為準;凡該信息系統中沒有信息記錄或者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包括定點企業培訓就業基地,下同)在組織開班前不按規定向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不給予補貼。不按本《辦法》規定,逾期(因客觀因素導致逾期的除外)申請就業補貼資金的,視作自動放棄就業補貼。
|
九、定點職業培訓機構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后,應當組織學員參加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的鑒定考核;開展創業培訓后,應當組織學員參加市創業指導服務中心組織的綜合考核。不組織參加鑒定或創業培訓綜合考核的,不給予培訓補貼,培訓補貼由定點職業培訓機構自行承擔。
|
十、各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區級就業補貼辦法,并抄送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
|
十一、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
十二、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本通知下發前,符合申領條件但未申領補貼的單位或個人,應在本通知下發后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作自動放棄就業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