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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各區、縣勞動局: 最近,一些單位和職工來信詢問,夫婦雙方均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單位工作,其領有"獨生子女證"的子女勞保關系在一方名下,如另一方發生死亡后,其子女可否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或撫恤費待遇問題。經研究后,我們意見,為了鼓勵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子女,在國家對這一問題未作出統一規定之前,凡領有"獨生子女證"的子女勞保關系在一方名下,另一方發生因病或因工死亡后,也可以享受有關救濟費或撫恤費待遇。這一意見,從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執行,過去已經處理過的,一律不再重新處理。 一九八六年九月八日 |